Page 197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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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公司章程自治与公司法规范问题研究
便利,依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来维护债权人的根本权益,有利于更好的投资
决策。
公司章程还存在公示、公信性特征,从公司章程登记备案的最早阶段开始就
具有公示、公信性,从而使其存在公信力,能够被用来约束主要成员。
在公司对外签署合同的时候也许会由于公司章程中所提到的特别事项要求,
从而对对外签署合同效力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举个例子,当第三人了解公司章
程中的四项规定要求,对公司经理、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等具体人员以及机
构对外签署合同的代表权、审批权有区分的话,而公司没有提交应当属于哪个层
级权利的决定文件,比如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文件,在司法裁判中
法官会认为因此签署的合同因为越权属于无权处分,而第三人又明显知情,因此
合同就是典型的无效合同。
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角度来看,公司章程中所提到的股东出资情况等存在可
信度特征,当名义股东并非出资人,还存在实际出资人,那么两者便在法律的层
面上具有股权代持关系。从某种程度上来看,两者的关系类似于合同关系。原因
在于合同存在相对性特征,公司章程上的股东能够被第三人所信任,第三人能够
借助于记载事实上要求对名义股东承担股东的出资责任表示认可。当实际股东没
有依据约定处置的要求又或者是出现了资产难以抵销债务的情况,公司以外的第
三人能够对公司章程中所提到的名义股东承担的责任进行追究。
第三节 涉及章程的公司纠纷的司法裁判中问题
一、章程自治尚未成为公司治理的常态化选择
根据调研数据分析,涉章纠纷没有很多。即使立足于立法的角度进行分析
发现,公司章程是公司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就像陈胜教授提到的:若从
1978 年开始计算,那么经济活动行为内的合同几乎等同于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显得弱不禁风,相比来说,合同的发展却非常多样化,所以,合同的地位更为突
出。现实许多公司仍使用工商部门提供的“模板章程”,且没有意识到章程作为
公司“宪章”的重要性。与合同纠纷有着丰富的理论成果与裁判经验不同的是,
在司法裁判中对于公司章程我们至今仍存在诸多争议,与实践中公司仍没有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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