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1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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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合规制度的公司法设计


                 我国现行立法也采取了这一做法,由国家相关部门对特殊类型的企业进行专
             门的规定,例如 2006 年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2007 年
             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08 年证监会《证券公司合规管理

             试行规定》,还有 2017 年证监会《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
             办法》,以及国资委在 2018 年 11 月 9 日发布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
             这些专项规定对特殊行业和特殊类型的企业针对性较强,对推动金融机构及中央

             企业等组织建立合规制度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而这些规定散落于各个部门规
             章,不属于法律,不具有普遍性。且每项规定各有不同,并未形成统一的企业合
             规标准和规则,在实践中作用不明显。合规是对我国公司的普遍性要求,现有的
             规定涉及领域及主体过于狭窄,难以推动企业普遍建立有效的合规机制。在此种

             情况下,需要公司法来建立一套普遍的合规制度和标准来提供指引及规范标准。


                         第三节  公司合规制度的公司法设计路径



                 一、补充基本原则

                 中国现行《公司法》第 5 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
             担社会责任。”这一条实际上已经对公司合规有了初步的规定,只是这一条规定
             的内容相对于现在对于合规的含义来说范围狭窄了些,需要对范围和要求进一步
             扩大来将公司合规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在《公司法》的总则中予以建立。在总则中

             将合规作为基本原则予以确立的好处在于公司法基本原则是对公司及其员工一般
             性的、概括性的要求,将合规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一是有利于在公司法中构建起
             对公司及全体员工普遍适用的一般性原则;二是作为基本原则,更利于彰显合规

             在公司法中的基础性地位,表明公司法对合规制度的重视,更好地发挥法律制度
             对主体行为的价值判断和引领功能,帮助公司树立合规的企业文化,追求成为一
             个“良善”的公民。同时也帮助公司员工增强合规意识,从整体上提升公司及全

             体员工的法治意识,树立守法合规的公司文化,更好地推动合规制度在公司的建
             立和有效运行。在将合规作为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予以确立之前,我们需要明确一
             个观点,即公司合规面向的对象不仅仅指董监高,而是公司及公司的全体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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