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9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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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合规制度的公司法设计


             是赏罚政策带有较强的行政监管或刑事执法等公法色彩,与公司法自身的性质不
             符。可以由其他下位阶更为具体和更具有针对的法规或行业规范等具体规定,或
             者在行政或刑事法律的执法部分加以明确。

                 最后,和解政策是针对执法机关与企业之间建立的,属于行政法或刑法等涉
             及公权力的范畴,而公司法主要是调整公司自身行为和内部关系的法律,不涉及
             行政权力与公司法人之间的责任义务,因此,无需由公司法进行规定。
                 (二)刑法上的激励机制

                 总结来说,国际上通过刑法手段推动建立合规机制主要采取以下五个手段:
             一是通过证明企业建立了合规机制并保证其有效实施要求检察机关不提起刑事诉
             讼;二是相关人员的行为达到了合规的要求来为自身作无罪抗辩;三是通过证明
             企业或相关人员在合规方面作出了一定的努力而争取减轻刑事处罚;四是通过与

             相关机构签署相关协议,保证公司会按照要求建立合规制度,来寻求暂缓或撤销
             起诉的可能性;五是通过披露公司合规风险的情况可以酌情减免罚金或不起诉。
                 典型的例子是美国联邦量刑委员会于 1991 年制定的《组织量刑指南》,这
             一指南对企业合规计划的规定成为具有普适性的一般标准,该项指南确立了有效

             合规计划的一般标准,且将企业是否建立有效的合规计划纳入提起公诉的重要考
             量因素。之后,联邦司法部 1999 年发布的一份“企业诉讼指南”也在检察官如
             果要起诉企业所需的条件部分提到了企业合规计划有效性的判断,分别为“公司
             内部违法违规行为的普遍性”“公司是否建立了合规计划,该合规计划是否完备”

             以及“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2019 年 4 月,美国司法部又发布了《公司合规
             评价指引》,这一指引整合了其之前发布过的各项手册、指引和备忘录,成为检
             察官在评估公司合规计划有效性的标准,分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公司的合规
             计划是否设计良好”;二是“这个计划是否得到了认真、真诚的执行”;三是在

             实践中“公司的合规计划是否运作良好”。这三个标准综合考察了公司有效合规
             计划的建立、实施、维护以及公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的自我识别、自我报告、
             自我补救机制和行为。
                 分析可知,无论是反腐败立法还是刑法激励机制,均是通过行政处罚或刑事

             执法等事后监管的手段来倒逼公司建立有效的合规计划。从效果上来看,严苛的
             刑罚及巨额罚款等措施确实在一定程度上震慑力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奖励手段
             也激发了一部分公司主动建立合规制度。但就其规定本身而言,并未给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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