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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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Law Theory and Application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声音、回应时代的呼唤,认真研究解决重大而紧迫的问题,才能真正把握住历史
            脉络、找到发展规律,推动理论创新”。简言之,“以中国法学问题意识为导向”。
            这标志着当下中国的法学理论研究以及相应的理论思维培养得到进一步提升。

                “以中国法学问题意识为导向”,意味着当代中国法学人才理论思维的培养,
            应当自觉地与伟大的法治实践相结合,充分发挥法学工作者的理论想象力和范式
            构建能力,将一般法治国的理论真正扎根于中国法治实践这一“中国事实”基础
            上,从而使理论思维的培养立足于当代化和中国化的社会土壤之上,并沿着史观、

            微观、宏观、域观的方向演进,以便形成更具科学性和解释力的法学话语体系、
            理论体系和培养体系。这既有利于开启法学理论思维培养的新篇章,也必将极大
            地提升法学理论思维培养的深度和厚度。
                理论思维的培养之所以必须“以中国法学问题意识为导向”,是因为,法学

            作为一门经世致用之学,其理论必然是思想中的现实。也即任何法学思想和理论,
            如果不和客观的、实际的事物相联系,不和法治实践相勾连,也是不起作用的。
            法律理论问题必然产生并体现在当代中国的政治、社会、文化语境之中。法学理
            论思维的培养自然也不例外,它必然扎根于社会现实的土壤中,在此基础上引导

            学生主动地、融入地学理论。一方面,法学理论问题及其答案就有了鲜活的理据
            和现实性,法学理论思维的培养由此也必然焕发出针对性、鲜活性和时代性,其
            吸引力自然也得以提升。马克思曾指出:“一个时代的迫切问题,有着和任何在
            内容上有根据的因而也是合理的问题共同的命运:主要的困难不是答案,而是问

            题。”真正的“问题是时代的格言,是表现时代自己内心状态的最实际的呼声”“正
            如一道代数方程式只要题目出得非常精确周密就能解出来一样,每个问题只要已
            成为现实的问题,就能得到答案”。
                只有理论思维的培养“以中国法学问题意识为导向”,才能让法科学生真正

            切实感受到由法治中国伟大实践伴生而来的理论魅力。事实上,一如前述,当代
            中国的法治国理论首先诞生于主体性自觉和反思基础上——它拒绝一味迁就西方
            法治国理论的范式承诺,确立了要求一般法治国理论的范式承诺服从中国客观法
            治现实,而不是让中国客观法治现实符合一般法治国理论范式承诺。这种反思与

            自觉提升了我们的法治国理论的洞察力和思维能力:我们所正在进行的法治国实
            践,既不是简单移植西方法治国理论和实践的外生型法治,没必要也没有可能以
            西方国家法治理论价值观为全部理据,也不是全然的哈耶克笔下的自生自发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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