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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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法上任意解除权研究






                       第四章  合同法上任意解除权研究




                                   第一节  任意解除权概述


                 一、任意解除权的含义


                 合同法上的合同解除,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在符合法定的情况下或者双方的
             约定进行合同消灭的制度。以宏观角度来看,合同解除分类:一是因客观原因的
             解除,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都属于此种类型,因“条件”具有其客观性,附条件
             自动解除也应该是因客观原因的解除情形。二是因主观原因的解除,包括附条件

             主动解除,协议解除,违约解除和任意解除。在因主观原因的解除之下可再分为
             两种,可归责的解除即违约解除和免责的解除两种情形即非违约解除。
                 任意解除权的含义是指在合同当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随时可以不需要任何
             理由,无条件地解除已经成立的合同。在 1999 年颁布的现行《合同法》中有明

             确规定任意解除权。目前,2020 年 5 月 28 日正式通过但未生效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的合同编也有关于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规定,
             在《合同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合同任意解除条文的修改和完善,于 2021 年 1
             月 1 日《民法典》正式施行之后现行的《合同法》即被废止。在合同的现实实践

             当中,任意解除权在合同法上的使用非常常见,合同任意解除问题较为复杂而且
             争议也比较大。《合同法》的第 232 条赋予了承租人与出租人双方任意解除他们
             之间合同的权利,这是对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基于对双方共同享有的期限利益的保
             护。《合同法》的第 268 条中承揽合同,只有定作人一方有任意解除权,这是由

             于保护定作人对承揽人的特有技能信赖而考虑。《合同法》的第 410 条是委托合
             同双方当事人都有任意解除的权利,完全是由于委托是对特定一方基于自由和信
             赖所做出的法律行为,法律保护双方的自由意志和双方的选择权。《民法典》第
             948 条新增的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限定了需要提前

             通知的义务,也是考虑到当事人有不受约束的选择自由。《民法典》的第 976 条
             是不定期合伙合同的规定,与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相同,都是需要提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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