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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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Law Theory and Application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四)呈现出越来越强的开放精神
                合同法的开放是多层次的,首先,在全球化浪潮下,跨境交易日趋频繁,各
            国合同法相互借鉴移植,呈现出趋同趋势,区域间合同规则一致化现象尤其突出。

            这种趋同对于发展统一市场,消除市场分割、垄断、不正当竞争现象,降低制度
            不统一而造成的交易成本、降低交易费用都具有重要价值。其次,合同法对于交
            易形式、交易内容的限制不断压减,典型合同的也不断增加。如中国民法典合同
            编相对于原《合同法》就增加了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和合伙合同,

            这些具有经过多年实践的交易类型进入合同法,正是合同法开放性的体现。同时,
            合同法将部分合同的效力交由当事人来决定,也体现了合同法的开放精神。最后,
            合同法开放性还体现在通过拟制合同关系来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如无因管理和不
            当得利就正式进入中国民法典合同编准合同范畴。

                合同法基本精神是合同法的灵魂所在,尽管这些精神并不一定直接表述出来,
            但它们贯穿于合同法规则之中,为立法者、当事人、司法者乃至第三人提供着有
            效的指引。在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分工合作越来越精细化的今天,交易越来越频
            繁,越来越深入,以致合同规则跟不上现实的发展,合同法的合同自由、合同正

            义、诚实信用、促进交易等基本精神的指引作用也就越来越强,几种基本精神浑
            然一体,既相互支撑,又相互制约。我国民法典以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基
            础,适当修订,其中合同编在民法基本原则的统领下,将合同法的基本精神融汇
            到具体的合同规则中去,既确保合同规则的稳定性、连续性,又保证合同规则契

            合民法典其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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