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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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Law Theory and Application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知其他的当事人,合伙人都有权利随时解除合同,公平地赋予当事人解除合同的
            权利。


                二、任意解除权的类型

                任意解除权是指无须具备法定情形,由一方或者双方依照其意思表示任意
            撤销合同。在合同法上不同的合同设定有关的任意解除权都是建立在一定的基础
            之上的,把不同的合同根据设定任意解除权的立法用意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主

            要有:
                (一)基于效率价值的任意解除合同类型
                效率价值是合同订立的最直观的利益体现,在经济市场中,在保证利益的同
            时保障效率价值的存在是合同当事人追求的目标,也是立法者在合同法方面重视

            的重要一环,依赖于效率基础的任意解除合同有以下这几个:
                1. 承揽合同
                它规定了承揽人在一定的时间内由于定作人的委托做出对于定作人而言具有
            特殊意义的作品,然后在此作品不具有使用价值之时解除方来解除合同,但是法

            律似乎并没有把承揽人的任意解除权规定进来,这主要是因为承揽人的利益是系
            于特殊作品而存在的,他的利益取决于定作人的自由意志,承揽合同本身上就是
            承揽人在一定的时间之内为定作人所做的独特的作品,在承揽工作完成之后定作
            人因此付出相应的报酬的合同。

                2. 运输合同
                这类合同中的客运合同规定在《合同法》的第 295 条规定,此条文中的“退
            票”一词实质上已经赋予了客运合同的旅客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权,除
            此还要遵守约定时间范围的限制;货运合同,在《合同法》第 308 条的规定,其

            中的“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表明了托运方的任意解除权,承运人
            没有此权利。
                3. 技术开发合同
                这类合同中的核心就是独一无二的技术本身,一旦专业技术被他人知晓,合

            同就没有再继续实行的必要,避免利益受损,当事人就可以行使法定的任意解除
            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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