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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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法上任意解除权研究
4. 建设工程类合同
1999 年的《合同法》的条文设置,明显是将建设工程承揽合同放在承揽合
同之后,表明这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可以参照承揽合同的规定处理,并且在
《民法典》中也未改变。因此,相较于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建设工程承揽合同的
发包人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权。
5. 不定期租赁合同
根据该合同的性质,租赁时间的不确定性大大降低了合同的不稳定性,因此
都是任意解除权的行使主体,但为了保护承租人的利益,法律赋予了该合同任意
解除权制度的同时,解除合同需要有时间上的限制,为承租人另寻他所留出时间。
在以上几种合同中,除了不定期租赁合同,其余的四种都是承揽类的合同,
在我国的《合同法》上以及新颁布的《民法典》的合同编中都赋予了定作人的任
意解除权,是因为基于定作人的意愿订立的合同,当然也有自由的意志解除合同。
放眼域外法来看,众多的大陆法系的国家,其民法条文中承揽类的合同中也有任
意解除权的规定,例如日本,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体现在《日本民法典》的 641 条。
承揽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规定极大地遵循了定作人的自由意志,赋予了合同更多的
自由,但是在合同在投入一定的高成本之后,一旦定作人行使解除的权利,势必
会造成不小的损失,这对合同的效率来说是不合理的。因此在《合同法》中体现
出立法者在尊重定作人自由意志的基础上,在法律后果上设定损害赔偿责任,若
是定作人解除合同给承揽人造成了损失,应当进行赔偿,以此更好保证效率价值
的实现。
(二)基于信赖关系的任意解除合同类型
信赖关系具有较大的人合性,以信赖关系为基础而订立的合同往往是基于当
事人之间的信任度,但信任度的高低不能代表合同利益的有效保障,因此就需要
任意解除权来平衡信赖关系解体之后的双方的利益,同样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是
需要条文具体明确的才能避免更多的纠纷。这类合同,主要是指委托类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 410 条规定阐述了当事人双方在委托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在
《民法典》中第 933 条 3 中以区分有偿委托和无偿委托的方式界定任意解除权制
度,这是委托合同自身所独有的,规定无偿委托的合同在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上新加了行使时间需要合理恰当,并且它的赔偿范围是合同解除之后造成的直接
损失,而有偿委托合同的赔偿范围则是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因此,在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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