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0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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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Law Theory and Application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当中,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都有任意解除权。委任本身就具有高度信赖性,委托
            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权不需任何的理由行使权利去解除合同。除此之外,行纪合
            同本身并未有任意解除权的规定,但是依据《合同法》第 423 条所言,则可以推

            知,行纪合同中可以看作是委托类的合同,适用于有关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规
            定。《合同法》保管合同第 376 条,此条规定了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一方的任意解
            除权,相对一方的保管人是无此权利的。还有《民法典》中的物业服务合同与不
            定期合伙合同都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信赖而订立的合同,当合同的期限届满时没

            有明确约定续订或者另外和他人订立新的合同,信赖的状态就会处于不稳定的状
            态,当事人可随时解除。
                (三)基于公平价值的任意解除合同类型
                公平是法律首要的本质属性,不管是在立法、执法还是司法上都是最高的

            价值追求。虽然合同法上有合同严守原则,但是注重实质公平,以人为本的合同
            法制度是社会和谐发展的要求,基本公平原则,合同法上也衍生出了任意解除权
            制度。在民法中保护弱势一方的利益倾向规定是很常见的,是立法者基于社会利
            益和公平价值的双重考量制定的,因此任意解除权制度的公平理念也体现在各个

            合同之中,将公平价值具体化,处处体现着对弱势一方利益的保护。例如在不定
            期租赁合同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等合同中,在解除合同的同时都规定了一个合理的
            期限给相对方充足的时间合理安排合同解除事宜,以缓解被动一方的不利地位的
            处境。


                三、任意解除权的权利构造基础

                (一)任意解除权与合同严守原则
                不论是从《合同法》还是《民法典》中有关任意解除权的规定来看,指定一

            方或者双方的任意解除权,本质来说是基于特殊利益而考量的,综其来看,表面
            上似乎是与合同一般原则,即严守规则背道而驰,其实不然,任意解除本就是一
            种在冲突和平衡之后存在的合理性。
                合同中体现的是契约精神,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对自由和公平的向往去建立民

            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具有严格的约束性,
            它的自由不是完整的绝对的自由,他必须遵守当事人对对方提出的要求,即经过
            磋商订立合同之后就要受到合同权利与义务的约束,来实现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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