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P. 91
第四章 合同法上任意解除权研究
的目的。在我国《合同法》总则部分的第一章“一般规定”中规定了合同严守原
则,它的含义为合同必须首要严格的约束,必须严格地遵守和实施,合同的每一
个步骤包括订立、履行与解除都应该受合同和法律的约束。但是在具体的实践当
中,合同严守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它也有例外。复杂多样的现实情况会给合同严
守原则带来很多的意外,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之中带去很多阻碍。甚至是现实情况
过于严格,继续履行合同会给双方当事人带来更多的损失,这时就应该停止履行
合同,这时就不能再继续固守合同严守原则。所以,任意解除权给合同严守原则
带来了缓和,在合同严守原则解决不了或者崩盘的时候能够起到很大的作用。因
此这两者之间在本质上其实并不是冲突的,他们有着共同的目标,共同保护双方
当事人的利益,共同保障合同履行利益的最大化。任意解除权的行使上,不管是
权利主体的行使方式还是在行使程序上,都应该由法律规定,不能随意约定或者
滥用权利去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包括不能随意约定权利的产生,也不能随意约
定排除权利。尽管民法作为私法是自由的,但是自由的限度不是可随意蔓延扩张
的,要把权利约束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与法的效率价值相符合,与公平价值相适
应,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二)任意解除权与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是合同顺利履行的灵魂,它是合同法上的首要原则,极大地体现着
民法中的意思自治。自由也是一项评价法律是否进步的标准,因此,法律中的具
体条文必须体现着自由,也必须去捍卫和保障自由。自由原则主要包含了两个方
面的内容:一是合同的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志是自由的,选择合同的相对人也是
自由的,包括合同的内容都是合同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二是自由的内涵在合同上
表现为当事人的约定相对于任意性法律具有优先性,对双方有约束力。合同自由
原则,它本身的内涵与外延都有很大延伸性,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是基于自由的
立法目的和意义去制定和修改的,法律也最大限度地尊重民事主体的自由和选择,
保证其在一定的范围内自由意志能够得到实现,促进合同的顺利实施,实现合同
利益。但是相对而言,自由也不是没有边界的,既然在法律范围之内赋予的民事
主体的自由,也要把权利约束在法律的框架内,这种相对的自由本质上并不矛盾,
边界的划分能更有效地保障范围内的自由得到实现。在任意解除制度上,法律赋
予合同权利主体任意解除的权利就是遵循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体现,而具体的解除
权的行使方式、行使程序包括权利主体都是不自由的,都只能有法律规定,不能
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