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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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Law Theory and Application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约定产生,更不能私自随意扩张类推适用,误解任意解除制度的法律立意。
自由本身就是法律最本质的价值属性,而合同自由原则更是在合同法的范
围内的一项基本的原则,更是合同法上所追求的更高的价值目标,是当事人意思
自治的重大体现。在众多的合同当中,最典型的是委托合同,双方都有自由和选
择权来决定是否要停止合同的继续履行,委托方自由地选择自己所信赖的受托人
并与之签订委托合同,也可以基于信赖的崩塌选择解除合同,进而继续选择自己
中意的受托一方,与此同时,受托人也不是被动地完全受委托人的自由所限制,
受托人同样可以自由地选择是订立合同,是否选择解除委托合同,都是权利主体
自由意志的选择,法律以任意解除制度很好地保障了双方的自由,使其委托合同
乃至合同法的自由价值发挥作用,而且,双方均享有的任意解除权还是公平价值
的体现。于承揽合同而言,定作人的自由选择是基于对承揽人特殊的技能,当这
项技能不能满足于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要求时,定作人完全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
地解除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定作人的权利和自由。在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当中,
《民法典》也赋予了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这也是在没有具体的时间
约束的情况下为当事人的自由给予了很大的保障。因此,自由原则在合同法中
不仅可以应对司法实践中众多的矛盾与纠纷,更能为其树立一个自由与限度的
标杆。
(三)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权利构造基础
任意解除制度它背后的法理基础是探究众多现实问题的前提,也是针对各种
复杂多样的合同纠纷的重要基础。合同法的立法者基于法理学上的基本原则和价
值为我们民法上的行为规范做出了具体的指引。
法律规则中包含着自由与意志,但是虽然合同是主张自由的条款,也不是意
味着绝对的自由,自由是有界限的,任意解除权中也有自由,同样也是有自由的
范围,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则和要求。首先,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自由价值的体现
或许在“任意”之中,法律赋予的任意权限是法律所能容忍的自由,而法律本身
就是严谨与有条件性的规范的存在,似乎这是说不通,这也正是合同严守原则和
合同自由原则的冲突。那为什么任意解除权却可以真正地将两者的关系处理恰当,
又能保证法律合理的施行呢?这就是任意解除权制度背后存在的权利构造基础,
不仅包含着自由价值,更有公平和正义,也有效率的选择。或许合同严守原则与
自由原则是冲突之处,但在具体的合同之中,法律选择保护主体的不同,原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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