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4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P. 94

Research on Law Theory and Application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就此有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是合同是自由的,可以法定,自然也可以约定,权
            利主体也是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产生。另一种观点表明任意解除制度是合同法上对
            合同解除的一项特殊规定,他只能源于法定,不可以任由当事人对其约定或修改,

            那么权利主体自然也只能是法定的,必须对任意解除制度采取严谨的态度。主要
            的根据是:第一,就法律的整体体系而言,权利主体的内容不仅是合同解除权中
            的重要内容,也是完整体系中的一部分,如果约定权利主体可以成立,那么特殊
            的任意解除权的权利主体规定将会失去应有的意义,法律也会被人们所淡漠;第

            二,权利主体是民法中的基本问题,如果可以随意的约定产生,那么这个权利就
            是不受约束的,严重的甚至会动摇整个民法的基本体系,造成私法的过度膨胀。
            第三,权利主体作为任意解除制度的最基本的内容,也是最重要的内容,在最关
            键之处对其任意放纵是不明智的。因此,权利主体的约定不予肯定。

                2. 权利客体
                权利的客体在任意解除权制度中所指的就是权利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与义务
            所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合同解除方的行使权利的解除行为。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
            为,在解除方而言,解除合同是作为的,因为需要权利主体做出通知的行为,才

            可单方的解除合同。但是对于相对方的角度来说,解除合同的表现形式是不作为
            的,具体地,当解除一方的当事人不需任何理由地想要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对方,
            这时任意解除权才发生效力,而相对人不对解除方的权力行使进行干预,这才能
            完成真正的合同的解除。以委托合同为例,委托方行使任意解除权,并在合理的

            期限内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受托方在接到委托方的通知之后,停止进行的委托事
            务,就是此种意义上的不作为。
                3. 权利行使的内容
                任意解除权行使的内容是权力主体和相对方两者在任意解除权基础之上的权

            利和义务。对于权利主体而言,行使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就可以随时不需要任何理由地解除合同。而相对的一方,就有义务与解除方一起
            保障权利的行使。此外,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权利主体同时也是履行义务
            的一方,解除方行使权利不当或者给相对方带来损失,相对方就有权利请求行使

            解除权的当事人履行赔偿义务。在特殊情形下,法律考虑到第三人或者不可抗力
            的因素,免除权利主体的相对人的义务,这体现在法律中规定了“不可会归责于
            当事人的事由”,显现了任意解除权制度的特殊性。



            80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