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 - 商业外观之多重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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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商业外观之多重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esearch on the Multiple Legal Protection Issues of Trade Dress




               张不能成立,陕西西安市小肥羊烤肉馆和小肥羊实业诉商评委商标确权行
               政诉讼纠纷案,“小肥羊”并非通用名称,但作为民族企业其商标在先使用、
               经久使用、商标核准注册上存在分歧,其使用的商业标识及企业名称侵犯

               了小肥羊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企业名称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是假
               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依据《商标法》第 57 条、
                 a
               59 条、63 条进行裁判。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雨洁消毒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纠纷
                   b
               案, 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湿巾、纸巾产品上
               使用了侵犯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包装物,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
               和误认,法院认为雨洁公司未经拉芳许可使用了导致相关公众在一般注意
               义务下无法用感官辨别的外包装,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涉案商标专用权。不

               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之一是将他人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法律
                                                               c
               依据是《商标法》第 57 条、58 条、63 条和第 64 条。 此外,还有杨汉卿、
               a  参见第 57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
                 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 59 条第 1 款: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在商品的质量、
                 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
                 人正当使用。第 2 款: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
                 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用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b  参见 2014 年潍知初字第 341 号民事判决书。
               c  参见《商标法》相关规定:
                 第 58 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舞蹈公众,构成不正
                 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第 63 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
                 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
                 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
                 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
                 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
                 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
                 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
                 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基于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 64 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透出抗辩的,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
                 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性能更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
                 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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