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 - 商业外观之多重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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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商业外观之多重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esearch on the Multiple Legal Protection Issues of Trade Dress




               之外的潜在市场所得或风险也计算其中;③索赔数额与诉讼费用相联系,
               获赔低于因诉讼支出的费用;④当事人对于市场占有率等数字期望过高。
               表现在司法实践中的矛盾即:原告在起诉书中提出百万千万的赔偿请求,

               法院只支持了 30 万的最高额度。此外,当诉讼发生时损害可能仍然在继续,
               当事人可能将这部分金额也计入求偿范围内。

                   三、侵权获益数额与侵权损害数额等同问题


                   侵权获益数额与侵权损害数额被等同起来,似乎立法者认为侵权获益
               数额等同于侵权损害数额,这两种计算方法所计算出来的数额可以相互代
               替,是完全等同的。这本身就存在着问题,因为知识产权侵权获益数额未
               必等同于侵权损害数额,在许多情况这两种计算方法得出的结果是不同的。

               在许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有些情况下侵权获益数额大于侵权损害数额,
               有些情况下侵权获益数额小于侵权损害数额,两种数额并不能够相互替代。

                   四、计算方式问题


                   不同国家对于损害赔偿有不同的计算方式,除上述美国的 284 和 289
               条的规定外,德国的计算标准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人蒙受损失、侵权人所得
               的利益、合理的许可费。日本确立的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也相类似。                                a
                   中国现行《著作权法》第 49 条、《商标法》第 63 条和《专利法》
                                                                  c
                                             b
               第 65 条均为关于“知识产权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具体条款。从条文
                   d
               a  包括权利人遭受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权利人应得利益或许可实施费用。
               b  参见第 49 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
                 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
                 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
                 五十万元以下得而赔偿。
               c  参见 36 页注释 3。
               d  第 65 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杯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
                 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
                 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的类型、
                 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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