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 - 商业外观之多重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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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业外观现有多重法律保护的不足





                北京新范文化有限公司与恒大足球学校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
                       a
                诉案, 被上诉人在对外宣传中使用“恒大皇马足球学校”名称侵害上诉
                人本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不能成立,关于被上诉人在对外宣传中使用“恒大

                皇马足球学校”名称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从上述案件可以归纳得出:凡是
                可以通过特别规定作出穷尽性保护的行为,不宜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
                一般条款予以管制。其法条依据是《商标法》第 57 条和第 63 条。

                    (二)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商标权的享有是以商标在行政主管机关进行注册为准,注册程序和认
                定标准严苛复杂,因此如果缺乏这一条件,即使它们的商誉在市场流通过
                程中获得了消费者的好评和市场支配地位,也难以得到商标法的保护。
                     当认定两者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就适用《商标法》;如果是一

                般法之间的竞合,可以由当事人或法院择一适用。即使商标未达到知名程
                度或未申请专利,仍然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是如果是未注册
                商标已达到知名商品的程度,不能依据商标法获得保护,依据的只能是《反

                不正当竞争法》。

                    三、《专利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竞合

                     《专利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功能上具有差异:《专利法》是
                对技术成果授予专利,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技术成果采取商业秘密

                保护。在技术成果权益纠纷涉及法条竞合问题时,优先适用《专利法》,
                在专利法未作规定时才考虑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期限而言,当一
                项技术发明尚未申请或者申请后获得专利保护之前,可以要求《反不正当

                竞争法》予以先前保护;同样地,当《专利法》对该专利保护期届满后,
                权利人可以要求《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继续保护,这样形成对专利技术
                保护完整的时间链。





                a  参见 2013 年粤高法民三终字第 630 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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