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 - 商业外观之多重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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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业外观现有多重法律保护的不足
间分别向 Lamps Plus 公司赔偿 316223.92 美元和 562090.49 美元。最近,
CAFC 于 12 月 6 日上午 10 点(北京时间同日晚上 11 点)作出了对《三
星诉苹果公司》案 a 的判决。这个判决主要内容是关于三星被判构成对苹
果iPhone智能手机的外观设计专利构成侵权后,损害赔偿应当如何计算的。
其中涉及商业外观部分被侵权是否受到保护及是否获得损害赔偿的问题,
这也是对部分学者认为保护商业外观要求“整体性”的突破。
鉴于对这两则案例的分析,不难看出损害赔偿计算的繁复程度。笔者
认为在 Catalina Lighting 案中的被控侵权人面临需同时承担侵犯发明专利
和外观设计两项责任,产生责任竞合的情况下,CAFC 做出的被控侵权人
选择就其中一项责任进行赔偿方式是合理的,这一判决将对商业外观部分
的侵权也纳入赔偿范围中。在中国,通常由于商业外观可能落入不同法律
的保护范围,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一案多诉”现象,因此可能带
来责任竞合。笔者认为此处可以参照本案及《合同法》中关于侵权责任和
违约责任竞合的条款来处理。推而广之,也可以参照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等竞合的处理方式来解决。而在苹果诉三星案中关于“部分被侵权”是否
承担责任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承担责任,此处运用语言学中打比方的说
明方法来进行解释:小偷看到富人家门前的一对石狮子极为漂亮于是偷去
一只,之于富人家来说这对石狮子是修饰门面的整体,不能因为还留有一
只就可以瞒天过海;再者,中国处于被列强欺凌的 20 世纪,由于文物整
体过大、交通运输困难,列强将佛像头割下、将壁画部分粘下掠至海外的
行为不认定为侵权显然是不合理的。
二、超额求偿问题
虽然法院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有具体的算法,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往往以
“开价”的态度面对诉讼,难免索赔歧高。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
方面:①原告主观心理上希望将利益最大化;②搜集证据时将损失与获益
a See 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 v. Apple, Inc., Case No.15-777,580 U S-(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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