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 - 道路交通管理法律规制研究——以事故及违法处理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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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故中依然扮演着重要角色。
二、行政监管路径和司法控制路径实施影响因素
(一)道路交通事故中行政监管路径实施影响因素
1. 道路交通事故中行政机关人员能力
行政执法人员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对行政监管实施的影响主要
有如下:
其一,理性经济人个人利益最大化偏好,主要是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个
人的“偷懒”行为,交通警察依照交通管理法规执行公务行为发生在民事、刑事
立案之前,性质上属于行政执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执法人员未经过全
面调查取证,未对所有事实进行全面核查情况下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实践中也
存在在酒驾情况下未对肇事者进行酒精测试或者血液检查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书等。
其二,行政执法人员违规行为。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部分执法人员
的寻租行为,将手中权力商品化,参与商品交易,进行权钱交易,出具伪证、毁
灭相关现场证据等,这就是行政理论的规制俘获理论。实践中上述两种情况最普
遍,如陈 ×× 身为行政执法人员,在明知应当将交通肇事人员闫一 × 移送司法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因贪图个人私利,采取不作为的方式故意不履行职
责未移送案件,致使闫一 × 长期未受到司法机关处理,陈 ×× 的行为已构成徇
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应依法予以处罚。
道路交通事故中处理事故的行政执法人员主要是交警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
队,只有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执法人员对问题进行诊断和定位,选择适当监管工具
和手段,事故处理结果才可能符合客观真实事实,实践中交警部门做出的道路交
通事故认定结论有两种:一种是能分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而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书,另一种是成因无法查明责任而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在实践中,
客观存在着交警部门穷尽所有手段仍无法查清事故责任的情况,行政执法人员利
用专业技术去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主观认定,认定结果可能与道路交通发生实际
情况存在偏差。
为了实现道路交通事故行政监管目标,将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降到最小,
行政监管过程中,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全程设计安全道路行驶标准、道路行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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