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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及环境监测问题探讨研究
Research on Water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Issues
使污水处理厂不能处理。
(四)废水处理厂没有足够的容量
这主要是由于污水处理厂的设计规模太小,已经不能处理超过其处理容量的
废水,因此迫切需要扩大和扩大容量。
(五)目前大多数污水处理厂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较低
目前尚无污泥浓度、溶解氧和氧化还原电位等在线检测手段。不能根据这些
数据,及时向操作管理者发出预警,调整操作条件。
(六)缺乏科学的下水道排放标准
目前,中国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综合排放标准并没有考虑到中国不同区域的气
候、环境、居民生活习惯、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程度和受纳水体的差异特征。部分
地方在短时间内达不到要求,还存在着“平均主义”和“一刀切”等问题。特别
是在总 N 和总 P 的设置上,没有考虑到北方和南方的气候条件,以及冬季受纳
水体的非富营养化。此外,在短时间内,考核的排放标准经常会被提升,这也导
致了有些污水处理厂在进行了提标改造之后,并没有对其进行有效的环境治理,
而是被要求进行了重新的提标。
(七)环境法律实施成效欠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其他
生产经营者因违法排放污染物而被处以罚金,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的,可以在
责令改正后第二天开始,按照原来的罚金数额,继续处以罚金。”与此同时,第
六十条还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出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
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
情节较重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可责令停产、关闭。”但到目前为止,对于这两
项规定的具体适用范围,还没有具体规定。这就导致了目前各地环保执法机构对
超标的城市废水处理企业采取“以日为单位”的处罚办法。根据《环境保护法》
第 60 条,对城市污水处理厂采取限制生产、停产、关闭等措施,但城市污水处
理厂是城市污染防治的最后一道关卡,采取这样的措施明显违反了法律的本意,
目前还没有哪个城市的环保部门会采取这样的措施来惩罚城市污水处理厂。二是
虽然实行了按日罚款,但其实际效果并不好,很多城市的废水处理公司都是国企,
废水处理的所有费用都是由当地政府负担的,罚款也是从左边口袋里掏到右边口
袋里,这只是一种形式上的罚款,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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