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一个斯芬克斯之谜的解读——东西方对立的传统文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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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两种奇异的社会现象——东西方对立的传统文化
平、正义作为一种文化在《圣经》中存在的地位性。
我们知道自由是利己的合法性基础,自由与利己双方是一对孪生兄弟,只要给
你自由,利己乃是你必然的思维方式。正是利己主义的合法存在性,产生了人与人之
间的对立。在自由平等的世界里,社会走向一个形式矛盾的海洋乃是必然的。在这
种人与人对立的海洋里,受利己性驱使作出任何伤天害理、图财害命的事件都不为
“过”。由是,社会也就成了一个弱肉强食的世界。那是一个真实地、毫无折扣的现
实中的“动物世界”。这个自由世界中的弱肉强食性,比起动物世界,应当说是有过
之而无不及。面对如此的人间悲哀,呼唤公平正义乃是每一个有“良知”之人的肺腑
之言。圣经对公平正义的呼唤与向往,正是这一现实在社会意识形态上的反映。
同时,由于自由从而人与人对立的必然性,从而社会走向的形式矛盾的海洋性,
也在必然性上导致了对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而法制正是这一对立的现实的必然。这
里我们再从法的形式上来看一看东西方文化的区别。
对于法律,在东方是一个不存在的东西。由于东方道德文化的传统性,从而必然
导致的社会的和谐统一,这也就免去了人与人之间的对立,从而使东方社会失去了法
制由以产生的物质基础。同时东方政治的专制性,它的君主意志即法律的现实,也就
使“法”这个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在东方社会成了一个多余的东西,并且受到儒家的
反对。孔子所说的“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
且格”,即代表着东方文化的道德性对法律的叛逆性、对立性。
然而在西方,法的存在却是一个神圣物。希腊时代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就显示了在
法制问题上他与孔子双方之间的判若云泥,从而也显示了他对法的衷情。亚氏系统地
论述了他的法治思想,详尽地阐述了法治的优越性。他指出,法律是多数人制定的,
体现多数人的智慧。一般说来,多数人的智慧比少数人或一个人更高明。亚里士多德
宣称:“谁让法律来统治,谁就是让神和理智来统治,但谁要是让一个个人来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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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 。”亚氏对法律的崇尚态度,所反映的正是他产生
于其中的那一时代里法制所处于的文化主流形式性。
在雅典,陪审法庭的出现,也显示着它那个时代中法律文化强盛的现实。陪审
法庭创于梭伦改革,到伯里克利时代则成为政治上最重要的民主机构之一,被认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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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典民主制度的“拱顶石”,它是历史上最民主的司法机构 ,陪审法庭几乎相当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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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最高法院 。法是自由的产物,同时也只有法才能给人以自由。生活于罗马共
a 《传统》,第 114-115 页。
b 《传统》,第 75 页。
c 《传统》,第 7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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