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 - 一个斯芬克斯之谜的解读——东西方对立的传统文化(一)
P. 82

一个斯芬克斯之谜的解读
                     ——东西方对立的传统文化(一)

                                                                       a
             包括参与政治,主持政务、辅佐商王等,甚至有时可废立商王 。(《教材解读·历
             史》人民教育出版社会 1 页以下简称《历史》)在商代,“相”虽是最高官吏,但它
             毕竟属于王的臣下。从商“相”有废立商王的权力、从而所显示出的君臣双方的平等
             关系上,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中国奴隶社会中,民主在社会政治内部的占统治地位
             性及其强大性。中国奴隶社会“相有废立国王”的权力,与西方中世纪末期“议会弹

             劾大臣、废黜国王”当属同一种现象,都显示了民主关系在社会中所处于的强大性现
             实。如果说原始社会是一个其政治内部专制向着民主转化、因而是专制占统治地位的
             社会过程的话,当然如此,那么奴隶社会政治内部民主的占统治地位性乃是必然的。

             而中国奴隶社会商代“相”有废黜国王的那一民主强大的现实,正是中国奴隶社会民
             主占统治地位的现实。可以说奴隶社会的民主形态性是不容怀疑的。
                  奴隶社会的民主形态性,从一些古老民族那里也可以看到,如古巴比伦的《汉
             穆拉比法典》。《汉穆拉比法典》是古巴比伦王国(公元前 1797—前 1750)颁布的
             法律,古巴比伦是“古代西亚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流域的奴隶制国家”。巴比伦

             “法典中依次规定审判制度、财产权、契约债务和对侵犯财产行为的处罚;婚姻、
             家庭和继承;杀人和其他侵犯人身行为的处罚;关于自由人和奴隶的不同地位;等
                  b
             等” 。《汉穆拉比法典》所反映的是巴比伦奴隶社会依法治国的政治现实,同时它
             也反映着巴比伦奴隶社会政治内部民主强大的政治现实。因为只有民主强大性的政治
             现实,也才会有依法治国的存在性。这也是后面我们要作出论证的。
                  在这里应当提到,法律作为一个概念,它包含两种意义的存在,这即是公法与私
             法。公法是保护国家或公共利益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即属于公法;私法则是保护
             私人利益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这些将在第十章进行详述。由于民主自由本质上

             是对私有财产支配的自由,所以法律作为对私有财产的维护手段,也就必然以私法的
             形式表现出来。当我们说法是民主的产物、是与民主内在联系在一起时,这个法律当
             然是指私法意义上的存在了。

                  奴隶社会是民主形态的社会,这正如原始社会是专制形态的社会一样。在人类历
             史过程中,不论是哪个地区、哪个民族,其奴隶社会都是民主形态的社会,这正如任
             何地区、民族其原始社会都是专制形态的社会一样。
                  在谈到奴隶社会的民主时,有个问题有必要提出来,以便通过这一问题能更深入
             地认识“民主”、揭示“民主”的本质;这个问题即是奴隶有无自由的问题。

                  专制、民主双方是作为一个对立的矛盾概念而存在的。所谓“民主”,即是在社
             会政治上人人平等,人人自由。这个自由平等实际上即是政治上的自由,政治上的平

             a  《教材解读·历史》,人民教育出版社会,第 1 页。以下简称《历史》。
             b  《法学词典》,第 176 页。



             ·6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