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4 - 一个斯芬克斯之谜的解读——东西方对立的传统文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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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斯芬克斯之谜的解读
——东西方对立的传统文化(二)
际至战国时代的孔孟,却持“义、利”对立观”,而战国时代的《墨子》以及稍后的
《易传》则又持“义、利”同一观呢?同样为什么到了汉代确立后的董仲舒那里,
“义、利”双方又走向了对立呢?关于这个问题答案似乎是复杂的。然而,“义、
利”作为一对立的范畴毕竟是作为一种意识形态而存在的,是作为社会的文化形式、
人们的思维方式而存在的。既然如此,这样的问题在唯物史观面前也就不难找到答案
了,而这正是政治与文化、经济基础与意识形态或生产关系与思维方式之间的内在联
系问题。
我们知道,政治决定文化,生产关系决定意识形态、思维方式,这是唯物史观的
基本原理。既然如此,那么,对“义、利”双方间的不同关系的认识,也就只能由其
不同的政治形式、不同的生产关系去解释了,而这也是应当予以肯定的。
首先,我们先来看义和利作为一对矛盾概念问题。事实上,“义、利”双方是作
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思维方式而存在的,“义、利”的存在正如道德与自由、利他
与利己等等的存在一样。“义”是作为一个道德范畴而存在的,是一个带着利他性基
因的概念。道德有多种形式的存在,比如,仁、礼、智、信、诚、忠等等,这些都是
道德的特殊形式。“义”作为利他性概念同样如此,它同样也是道德的特殊形式。不
论它们形式上有多么不同,其克己利他性则是它们共同的。既然“义”是作为一特定
的道德形式而存在的,那么,它作为社会一特定意识形态的存在性也应是必然的。那
么,与这个“义”始终靠在一起的那个“利”又是什么呢?
事实上,这个与“义”始终靠在一起的那个“利”并非抢人财帛以图私利的
“利”,而是由特定的政治现实决定的,在不妨碍他人的情况下去追求个人利益的那
个“利”(这个“不妨碍”只是表面而言,本质上说,只要求利,它必然会妨碍他人
利益),而这个“利”本身代表的即是公正。这正如“义”本身即是一种道德一样。
不过这个“公正”是一个不好把握的存在物,它是自由的社会形式,在适应于其中的
特定的时代里,它必然会演绎出一种利己性。这个时代即是社会政治内部民主处于强
大的时代,这点我们接着就要谈到。这正如决定道德的时代是专制处于强大的时代一
样。正是在这里显示了它们双方的区别。实际上,“义”“利”双方的关系,正如道
德与自由、利他与利己的关系一样。显然,“义、利”是作为两种特定的社会意识形
态、思维方式而存在的。
我们已知,任何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思维方式,都是由特定的生产关系、政治
形式决定的,这也是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义、利”作为两种对立的意识形态、思
维方式根源于两种对立的政治现实乃是必然的。这正如道德、自由根源于两种对立的
政治现实一样。这两对立的政治现实即是专制政治与民主政治。我们已经谈到,是专
制决定了人们思维方式上的道德性;是民主决定了人们思维方式上的自由性(民主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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