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7 - 一个斯芬克斯之谜的解读——东西方对立的传统文化(二)
P. 227
第三编(上) 东西方社会形态更替的特殊形式决定了东西方对立的传统文化
维方式上的个性自由、法治、形而上学、逻辑学、经济学、唯心主义、有神论等的形
式。是西方民主政治的连续性,决定了西方历史过程中个性自由、法治、形而上学、
逻辑学、经济学、唯心主义、宗教有神论等等思维方式上的传统性,而这也就是我们
所说的西方民主文化的传统性。这个西方民主文化的传统性就是西方历史过程中个性
自由的传统性、法制文化的传统性、形而上学的传统性、逻辑学的传统性、经济学的
传统性、唯心主义的传统性、宗教神学的传统性,如此等等。下面我们逐一浏览由西
方民主关系的连续性决定的那一西方文化传统性的各种形式。
一、西方历史过程中民主政治的连续性决定了西方法制文化的传统性
(一)法的两种形式及其产生的本质根源
我们知道,民主即自由,而自由本质上它只能是利己性的自由,这样的自由利己
性是需要民主政治赋予的;恰恰相反,一个人若要道德利他,是用不着社会给予他什
么权利的,他自己就有权利这样去做。这就是自由利己与民主之间的内在联系。自由
利己导致人与人之间的冲突乃是必然的。而法制文化正是这样的现实的必然产物。在
谈到法制的时候,这个作为思维方式的自由利己也就包含于其中了。所以在这里,对
民主决定自由利己的必然性也就没有必要再作单独论述了。
和道德一样,法律也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特定手段,通过法律完成对一个社会的
统治过程。事物是矛盾,有矛盾就有对立。社会也是如此。在社会上,人与人之间的
对立也是必然的。而这种对立对社会秩序也必然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以致危及社会的
生存本身,这是显然的。在社会过程中,危及社会秩序的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直接与
社会制度、君主意志对立的犯罪行为,一种是因经济关系引起的人与人的对立,从而
导致的危及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对不同的犯罪行为,社会有着不同的维护秩序的手
段——法律,这个法律即是人们所说的公法与私法。公法是对违反社会制度、君主意
志的犯罪行为所行使的法律手段;私法则是对人们在经济关系上的对立进行调解的法
律形式。公法、私法,这即是法的两种形式。通常我们经常谈到的依法治国、西方社
会是一个法治社会等等,这里的法即是私法意义上的法。本节所谈“法是民主政治必
然产物”的“法”就是这种意义上的法。这即是说,当我们说法是民主的必然产物
时,这个法指的即是“私法”。
法与道德虽然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特定手段,但双方性质却迥然不同;道德是通
过传统习惯、社会舆论去维系人与人的关系,从而达到维持社会秩序的作用。而法则
相反。法不是人们自愿的、习惯性地去遵守的行为规则,而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