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0 - 一个斯芬克斯之谜的解读——东西方对立的传统文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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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斯芬克斯之谜的解读
                     ——东西方对立的传统文化(二)

                               a
             而存在的最高集体 。”既然如此,那么在这样的社会里,也就用不着作为私法形式
             的法律了,因为君主意志即是法律。法律是社会现实中分断曲直的客观准尺,既然君
             主的意志即是法律,那么君主本身就已经从本质上胜任着法的一切职能了。因而就基
             本上说,它是用不着外在的法律的。正因为这样,在专制面前,法律(私法)也就失
             去了它生存的土壤条件,表现着它不存在的必然性。

                  专制是一人当权,是君主独裁,是君主权威至高无上性的政治现实;像中国封
             建社会过程中那朝朝代代的“朕即是国家”的现实即是如此,即是君主独裁的专制现
             实。这样的专制正如家长在家庭中所具有的那一至高无上的权威一样。在家庭中,由

             于父亲的独裁权威性,这也就使他成为家庭世界的唯一主宰,因而父亲的意志也即成
             为这个家庭世界的法律。鲜见父亲的意志在家庭中得不到贯彻的现实。所谓“父叫子
             亡子不敢不亡”即是家庭这个世界的政治现实。在这里父亲的意志即法律的存在性是
             显然的。社会是家庭的放大,君主是父亲的放大;在社会上,由于政治的专制性,君
             主也就享有着像在家庭中家长所具有的那样的至高无上的权威性。正是君主所具有的

             至高无上的权威性,这也就使他拥有了独裁一切的权利。于是社会上的一切是非也就
             完全由他的这一专制权威性去解决,而用不着国家再去制定法律(私法)了。在专制
             社会里,法的私法形式的不存在性是必然的。像原始社会、封建社会即是如此。专制

             形态的社会里,是君主的独裁性决定了法(即私法。以下凡提到由君主独裁性决定的
             法的不存在性的地方,这个法都是私法意义上的法)的不存在性,这是一个必然的规
             律。这个规律是简单的、并不费解的结论。
                  其次,专制政治的现实不存在法的私法形式,更是根源于社会政治的专制性所决
             定的人们思维方式的那一道德性。是人们思维方式、社会意识形态上的道德性,决定

             了该社会中法的私法形式的不存在性。
                  众所周知,专制属于等级政治,是一人独裁,是这种专制独裁性决定了人们道
             德利他这样一种思维方式。专制决定道德这是我们已经得出的结论。民主属于平等政

             治,是人人自由,正是这种民主平等决定了人的自由利己这样一种思维方式。正是道
             德利他、自由利己这样两种对立的思维方式生产出了它们法的两种形式——公法与私
             法。专制从而道德利他的社会现实中必然是公法为主、私法为辅的法律形式,因而一
             般地说专制政治的现实是不存在私法的;民主从而自由利己的社会现实中必然是私法
             为主、公法为辅的法律形式,因而一般地说民主政治的现实是不存在公法的。

                  公法、私法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两种法律形式。公法是维护国家制度和统治阶级
             利益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刑法等等,这样的法律,即公法范畴的法律;私法是



             a  《哲学史》,第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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