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9 - 一个斯芬克斯之谜的解读——东西方对立的传统文化(二)
P. 229
第三编(上) 东西方社会形态更替的特殊形式决定了东西方对立的传统文化
a
死或卖至国外,债权人如为数人时,可将债务人肢解分尸 。”《罗马法》产生于其
中的时代是西方商品生产走向快速发展的时代,“罗马法对这种商品生产的各种法律
关系,如所有权、债、契约等等作了极为详尽的规定,因而以《国法大全》为代表
的罗马法,成为古代法中反映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最完备最典型的法律,并对后世
b
资本主义私法的发展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成为许多国家立法的依据” 。显然,这
些法律即都是与私有财产联系在一起的,是维护私有财产的那一形式的法律—私法。
对《罗马法》,恩格斯曾指出“它是我们所知道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
c
式 。罗马法作为法律的私法形式是明显的。在这里,我们也大体上看到了私法在西
方法律史上所处于的统治地位性或主流文化性。
东方历史是公法贯穿于始终的历史,西方历史是私法贯穿于其始终的历史,这即
是东西方历史过程中法律存在的不同形式。
1.专制政治不存在私法产生的土壤条件
我们已知,东方历史是专制政治连续性的历史,同时我们也刚刚谈到东方历史是
公法产生于其中的历史。很明显,这里显示着公法与专制政治双方之间必然的内在联
系。这即是说东方历史过程中公法的传统性是由东方历史过程中专制政治的连续性决
定的。是东方历史过程中专制政治的连续性决定了东方法的公法形式的传统性。
那么,东方专制政治的社会现实,为什么必然表现为法的公法形式而非法的私法
形式呢?而这也即是专制决定公法的原理问题。
专制决定法的公法形式性表现为两个方面,这即是专制的君主独裁性和专制必然
决定的人们思维方式的道德性。是专制的君主独裁性决定了社会现实中法的法的私法
形式的不存在性;是政治的专制性现实赋予人们思维方式的那一道德性,决定了社会
现实中法的公法形式性。
首先,专制决定法的公法形式性在于专制君主的独裁性。是君主意志即法律的社
会现实使私法成为多余,从而使社会表现为法的公法形式性。
专制社会是私有低级阶段上的社会形式。它是由落后生产力决定的社会形态。如
原始社会、封建社会、即是这样的专制形态的社会。所谓专制即是君主独裁,即是一
人当权。在这样的社会里,君主权威至高无上,君主的意志即是法律;国家利益、统
治阶级利益即是君主自身的利益,国家及其统治者即是君主自身。十七世纪中叶,法
国国王路易十四所言:“朕即国家”即是对这一关系的确切表述。在这里,君主即是
社会的最高体现者,即是社会本身。诚如马克思所说,专制社会是“最终作为一个人
a 《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第 5 页。
b 同上书,第 389 页。
c 《马恩集选》,第 142 页。
·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