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2 - 一个斯芬克斯之谜的解读——东西方对立的传统文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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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斯芬克斯之谜的解读
——东西方对立的传统文化(二)
过程中政治的专制性以及其必然的道德文化的现实决定的公法形式的法律。
当然,在中国历史过程中,社会政治内部民主处于相对强大的几个时代,它
们也都表现为某种意义上的私法的存在性。比如“晋律”中所涉及的就有“刑名、
法例、盗律、贼律、诈伪、请赇、告劾、捕律、系讥、断狱、杂律、户律”等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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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百二十条…… ”显然,这里所说的这些法律即都包含有关“私法”意义上的法
律;“唐律”中的“赋役令、厩牧令、关市令、……丧葬令、杂令、营缮令、捕亡
令”等等也是有关“私法”意义上的法律;“元律”的“大元同制”中所说的“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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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大恶、奸非、诈伪、诉讼、斗殴、杀伤、禁令、杂犯” 等等同样也是“私法”
意义上的法律。晋代(包括整个魏晋南北朝时期)、唐代以及元代,这些时代之所以
会产生出这些含有私法意义上的法律,根源即在于这些时代其社会政治内部矛盾转化
过程中,民主成长的快速性从而所处于的相对强大的现实;是这一民主相对强大的现
实决定了它时代法律中所包含的私法意义上的法的存在性。对魏晋隋唐时代、元代
社会政治内部民主处于的相对强大性的现实,前面我们已经谈到了,这在后面还要
有涉及。但这些社会政治内部民主处于的相对强大的时代,也都只不过是中国封建过
程中的几个偶然时代而已。是中国封建社会政治内部矛盾专制向着民主转化所处于
的快速发展,因而也是民主处于相对强大的几个时代,决定了这些时代法律中所包含
的那一私法意义上的法的存在性。民主决定法的必然性也必然使这些时代的法律带
上了些许私法的形式,这应是并不费解的结论。然而,就其必然性而言,整个中国历
史过程中,特别是中国封建社会过程中,法的公法形式性在现实中的主流地位性是
不可否认的。
总之,是中国历史过程中政治的专制性与专制必然道德的那一思维方式性,决定
了中国历史过程中法的公法形式性;是中国历史过程中专制政治的连续性以及由其决
定的社会意识形态上道德的传统性,决定了中国历史过程中法的公法形式的传统性。
我们知道儒家是道德的主体代表,儒家学派的创立即是专制处于强大的政治现
实在社会意识形态上的反映;因而维护专制政治也就成了儒家固有的属性;这样一
来,儒家道德本身也就具有了法的职能,这个法当然属于公法意义上的法了。关于这
一点,从整个中国封建过程中,我们会清楚地看到。比如,“自西汉中期以降,无论
立法、司法都要求‘应经合义’。儒家的经义既是立法、司法的指导,又是审判的准
绳。从董仲舒等开始就不断有人以‘春秋决狱’。《春秋》经义不但可以补法律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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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甚至其效力往往高于法律 。”“肇始于两汉的引经断狱、引经注律,其目的都
a 《法学辞典》,第 555 页。
b 同上书,第 35 页。
c 《自修大学·政法专业》,光明日报出版社,1984 年第 4 期 2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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