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8 - 一个斯芬克斯之谜的解读——东西方对立的传统文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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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斯芬克斯之谜的解读
                     ——东西方对立的传统文化(二)

                                                                              a
             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或规范的总和 。”是以国家
             暴力为基础而行使的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由传统习惯和以国家强制作为人们的行为
             规范,这即是道德与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上的区别。
                  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不仅法与道德有着双方间的区别,同时法自身也表现
             着不同的形式,这也即是上面刚谈到的公法与私法。凡属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社会

             制度的法律规范都属于公法,如宪法、行政法、刑法等等;凡属于保护个人利益,维
             护个人私有财产的法律、法规都属于私法,如民法、商法等等。英国功利主义的创始
                                                      b
             人边沁所说的“财产和法律是同生共死的” 一语中的“法律”即是这一私法意义上
             的法律。当然对这一私法由以产生的本质根源,边沁是不可能看到的。
                  我们知道法的职能,不论它是维护国家利益、统治阶级利益,还是维护个人利
             益、私有者的利益,它都是由一种共同的现实引起的。这个现实即是因社会上人与人
             的对立(包括个体与国家的对立、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对立)而导致的对社会秩序的危
             及。因个体或某一阶级、集团与国家制度、与统治集团的对立,从而社会必然产生的

             以维护社会秩序为目的的法律是公法,为调解和解决个人与个人之间因财产关系上的
             对立而产生的法律则是私法。在人类历史上,法的这两种形式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
             民族中的存在是不同的。比如在专制政治现实中,公法是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法律形

             式,是国家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而行使的法律形式;而私法则属于社会中被统治地位
             的、辅助性的法律形式。比如在中国历史上特别是在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上,朝朝代代
             都有着它公法这一形式的法律。如刑法等等。这些刑法即是维护该时代国家制度、统
             治阶级利益的法律,属于公法意义上的法律。而作为私法意义上的法律,在中国几乎
             不存在,或至多是处于辅助性的存在。中国历史上除战国、魏晋南北朝以及元代偶有

             这种私法外,其他时代基本上属于公法为主的法律时代。东方是专制政治的历史,这
             是我们已经得出的结论;公法正是这种专制政治的必然产物。中国历史即是以公法维
             护现实的历史,而私法作为维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在东方历史上,基本是个空白。

                  然而,在西方则是另一番景象。西方历史是一个有着私法传统的历史。自古至
             今,西方的法律都是私法意义上的法律形式;从古希腊罗马时代直到近、现代西方资
             本主义社会都无不如此。比如古罗马公元前 5 世纪中叶的《十二铜表法》,公元 6 世
             纪—12 世纪的《罗马法》即《国法大全》,1804 年法国的《民法典》等等,即都是
             私法意义上的法律。《十二铜表法》作为私法的法律形式性,从它所规定的内容上即

             可清楚地看到。比如“该法对奴隶制、家长权、继承、债务和诉讼程序等方面都作了
             规定。在奴役债务人方面规定得特别残酷。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将其处

             a  《马哲典》,第 341 页。
             b  《读书札记》,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第 8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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