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1 - 一个斯芬克斯之谜的解读——东西方对立的传统文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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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上)  东西方社会形态更替的特殊形式决定了东西方对立的传统文化




               维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如民法、商法即是这样的法律,因而属于私法范畴的法律。显
               然,公法所涉及的关系属于社会政治关系,而非经济关系;私法所涉及的关系则属于
               社会的经济关系,而非政治关系。就这种意义而言,专制从而道德的社会现实,其法
               律形式的公法而非私法性,或者以公法为主、私法为辅的法律形式性,其根源即深藏
               于公法所涉及的关系是政治关系而非经济关系这一必然性之中,它本质上是由专制必

               然道德的客观规律决定的。
                   道德是专制的必然产物,这是我们已得出的结论。道德是一种利他性行为。在专
               制政治的现实中,道德是社会必然的意识形态、人们必然的思维方式;在这样的社会

               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必然是一种和谐统一的关系,它不会是对立乃是显然的。如果
               说,私法是面对人与人之间因经济争端而产生的、用以调解对立的法律形式的话,那
               么,在这里,在专制必然道德的现实中,社会也就用不着法律的存在了。因为在道德
               利他面前,人与人之间是根本不会产生对立的;人与人之间的对立(即形成矛盾意义
               上的对立),只有在人与人的利己性的现实中,才会成为必然。在每个人都本能上遵

               循着道德利他的社会里,人与人之间的争端是不会产生的。因而在这里,调解经济争
               端的私法也就不会产生。这即是专制政治的现实中,私法不会存在的又一本质根源。
                   私法是公法的对立面。不要以为道德利他的社会是私法不存在的现实,因而也

               必然是公法不存在的现实;实际上,恰恰相反,正是专制道德不存在私法的现实中,
               产生了公法存在的必然性。这即是说,在专制政治的现实中,社会是以公法为主的法
               律形式。专制是一种等级政治,在等级面前,道德是人们必然的行为方式;在这里,
               人们之所以如此,并非由于什么经济原因,而是出于政治的等级性;在政治的等级面
               前,人们总是以道德去面对现实乃是必然的。比如见到了长官,每个人都会恭而敬

               之,他们绝不会持平等态度去面对这位长官的。这也是完全可以武断地做出的结论。
               那么人们为什么会有如此的行为方式呢?而这即是人们生存于其中的特定的政治现实
               所使然,是专制政治的现实赋予了人们本能地道德行为方式。正是在这种专制面前的

               道德利他性,这个实质上的人与人之间的政治关系,这个使社会不会产生私法的现
               实,产生出了公法的法律形式。这即是说,道德利他这个专制政治现实必然的思维方
               式,它是作为一种政治关系而存在的。实际上,这也就是前面我们所谈到的道德导致
               政治内部对立的必然性;所谓“道德面前是一场政治性较量”就是如此。正是这一政
               治关系产生了法的公法形式,这正如自由利己从而经济关系的对立必然产生法的私法

               形式一样。中国历史过程中朝朝代代的法律,即都是公法意义上的法律。比如禹刑、
               汤刑、秦律、汉律、晋律、唐律、宋律、元律、明律、清律等等。中国历史过程中的
               这些法律即都是公法形式的法律,都是“刑法”意义上的那一公法形式的法律,即都

               是为维护专制统治而采取的法律形式。而这些法律即是由它们产生于其中的中国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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