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5 - 一个斯芬克斯之谜的解读——东西方对立的传统文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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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上)  东西方社会形态更替的特殊形式决定了东西方对立的传统文化




               ‘在商言商’,所以‘人不为己,天诛地灭’这句话在一般西方人看来,并无大错。
               ‘为己’是他们商业道德的百善之首,大家都为己。……如此,则社会上愈是性存侵
               略,能得寸进尺的贪夫,便愈有办法,也愈为社会所称许。人与人之相处如专以‘侵
               略’相尚,则同事同伙同僚之间有利害冲突者,则防友如防贼。你一不小心,你的
                                               a
               ‘利益’就要被人家‘剥削’了” 。美国人当然可以说是西方人的代表。《胡适杂
               忆》对西方人利己性的刻画既深刻又生动。当然“利己性”并非西人的低劣,并非西
               方人的天性。西方人的利己性是由他们生存于其中的社会现实决定的,是西方政治现
               实中那一民主处于强大性的现实所使然,是他们民主政治的现实赋予了他们自由利己

               的思维方式。东方人传统上的道德利他性是东方政治的专制传统性所使然,是专制政
               治的社会现实决定了东方人道德利他这样一种思维方式。正是东方政治的专制性现实
               从而必然的道德和谐统一,决定了它法的特定形式——私法的不存在性和公法的主流
               地位性。相对而言,在自由利己从而人与人的关系对立的西方,它表现为法的私法形
               式乃是必然的。

                   私法是由社会出面调解人们因经济财产而引起的对立冲突的特定手段。在民主
               平等的政治现实中,由于人被赋予了自由利己的思维方式,所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
               内,人们总会表现为对他人经济财产上的侵犯,比如,在市场上,商品交换是一种平

               等交易;但在这个平等交易中,人们总是有意无意地站到了自私的立场上,去参与这
               场交易,从而产生出比如欺骗、假冒等等利己主义思想及其行为,以至最终超越了法
               律允许的范围,酿成了违法事件,从而生产出了人与人的对立与冲突。显然这个对立
               冲突是民主自由导致的必然,是这个民主自由从而必然利己性的逻辑结果。这里一幅
               民主政治必然的文化画面是清晰的。人们常说的西方文化主客二分,正是对西方民主

               政治现实的反映。自由本质上是对私有财产支配的自由。既然如此,那么,人与人之
               间的对立也就只能是因这个私有财产而产生的对立。自由利己是西方民主社会必然的
               思维方式,它赋予其思维方式的不是哪个人,而是整个社会人群。这样一来,西方社

               会也就成了一个人与人对立的海洋了。这样的现实当然是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甚
               至会严重危及社会的生存,这也是必然的。为维护社会秩序从而维护统治阶级的利
               益,以社会的名义去解决这些对立与冲突乃是必然的。而这正是“私法”作为法律的
               产生。是西方政治的民主性,从而社会思维方式上的自由利己性,决定了西方法的
               “私法”形式的必然性。

                   但在东方,即在专制政治的现实中,情况就不同了。在这里,由于人们被赋予
               的思维方式上的道德利他性,所以,社会必然表现为和谐统一的形式。就其必然性而



               a  华文出版社,第 208-20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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