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7 - 一个斯芬克斯之谜的解读——东西方对立的传统文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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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上) 东西方社会形态更替的特殊形式决定了东西方对立的传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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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者无异于分享放高利贷者的罪恶果实 。”如此等等。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在
这种专制社会里私有财产的不存在性。在那里,社会财产权属于专制所有。市场上的
买卖、放贷取息、经商等等,都要受到专制的严格控制。显然,在这里私有财产事实
上是不存在的。西方中世纪尚且如此,东方封建社会也就更是如此了。应当说在专制
政治的社会现实中,压根就不存在私有财产。不存在私有财产,人与人的关系,也就
不会是一种经济关系,因而在理论上说人与人之间也就不会存在经济上的争端以至对
立了。这样的现实不会产生出解决经济对立的私法也就自然而然了。只有当社会生产
力由落后走向了先进,从而社会政治也必然由专制向着民主发生质变后,因而也是私
有财产得以产生后,也只是在这里,才会产生出维护私有财产的那一私法形式的法
律。在专制社会里,由于财产的专制私有性,因而它也就不存在受法律保护的那个私
有财产;正因为不存在私有财产,它不会产生维护私有财产的“私法”的存在性也就
成为必然了。
在专制形态的社会里,不论是君主意志即是法律,因而使私法成为多余;还是
专制必然道德从而使社会和谐统一,因而也不会产生调解人与人的对立的那一私法形
式的法律;或是专制必无私有财产,因而不会产生维护私有财产的那一私法形式的法
律,抑或是道德所具有的深层的政治内涵,(即道德导致政治内部对立的必然性)因
而使社会必然表现为法的公法形式性,等等,这些都构成了一个共同的现实:专制社
会不存在私法产生的土壤条件。是政治的专制性决定了东方不存在西方式的那一法的
私法形式性。
公法、私法是法的两种形式,它们的不同源于它们不同的政治现实。公法是专制
政治的产物,私法是民主政治的产物。说东方不存在私法,同样是对公法是东方法的
必然形式的表述;这正如说西方是私法存在的世界,同样是对西方不存在法的公法形
式的表述一样。当然,说东方不存在私法,是说东方不存在私法的占统治地位性,但
私法在东方所具有的辅助地位性乃是显然的。这对公法也同样如此。
东方没有私法产生的土壤条件,那么它有的必然是公法产生的土壤条件,而这也
是逻辑的必然。在整个东方历史过程中,如果说有法律的话,那么这些法律也只不过
是一些刑法、宪法意义上的那一公法,像西方那样的私法如民法、商法等等,在中国
历史上就始终不存在。如果说中国历史上也有私法存在的时代的话,那就只能是比如
战国时代、魏晋隋唐时代以及元代。之所以提到这点,是因为这些时代是社会政治内
部民主处于相对强大的时代,正是这些社会政治内部民主处于相对强大的现实,决定
了这些时代里法的私法形式的存在性。当然,这里私法的存在也是相对而言的存在,
a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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