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8 - 一个斯芬克斯之谜的解读——东西方对立的传统文化(二)
P. 238
一个斯芬克斯之谜的解读
——东西方对立的传统文化(二)
它绝不会是像西方那样的私法。因为它本质上仍然是专制占统治地位的、因而也是公
法占统治范围内的存在,只是它所包含的私法成分要比其他时代要多一些罢了。
在专制社会里,统治阶级为维护自身利益,维护君主专制统治,都制定了自己
的法典,这也是上面我们已经谈到的。通过这些法律、法典,使国家制度、统治阶级
利益免受侵犯,从而维护了君主专制权威的统治地位性。中国封建社会属于专制形态
的社会,它所具有的法都属于公法范畴的法律形式,都是专制政治的必然产物。正因
为如此,这些刑法都表现着“刑罚残酷,滥用肉刑,并有连坐和株连的制度。如我国
a
封建社会,往往一人犯法株连九族 ”等等。换句话说封建社会中的刑法,是专门面
对违反君主意志那样一种犯罪行为的,是公法性质的法律,是浑身上下沾满血腥气味
的法律。中国奴隶社会由于它的亚形态性,因而这也就使着它的社会政治内部专制关
系,这个奴隶社会政治内部被统治的关系,处于强大状态的政治现实。也正是这个专
制强大的现实使着中国奴隶社会基本上或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以公法为主的法律形式。
这即是东方的法律。东方是一个历史以来即以公法为主的、占主流地位的法律形式的
民族。
但在西方则是另一个天下,如公元前 5 世纪中叶罗马的《十二铜表法》,公元 6
世纪东罗马的《查土丁尼法典》以及到 12 世纪中叶始称的《国法大全》,1807 年的
《拿破仑法典》等等。这些法典就都是私法意义上的法典。说罗马法“其中最为完
b
备、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是私法,故法学家常把罗马私法和罗马法作为同义语 。”即
是对西方法律的私法性的表述。恩格斯所说的罗马法“它是我们所知道的以私有制
c
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的形式 。”也是对西方法律的私法性表述。“以私有制为基
础的法律,”当然是为调解私有争端而产生的法律,它的法的私法性是显然的。说
西方法律是法的私法意义上的存在性,这正如说东方法律是法的公法意义上的存在性
一样。
由于东方政治的专制性,因而在这里人们只知道道德利他,而不会想到什么平
等、自由、权利等等。更不会想到去努力追求自由、权利等等。东方人所具有的本能
的道德利他的思维方式,引来了人们的评论,认为东方人的愚昧是东方人的天性等
等。如罗素就持这样的观点。罗素认为“西方人追求权力,创造了制服自然的科学
和制服社会的民主;中国人追求娱乐,因为中国人太懒散,天性太善良。”显然,
这是离开了政治与文化二者之间必然的内在联系去解释东方人的思维方式,从而得
出的“人性论”的观点。言下之意,倘若中国人从主观上去改变一下那懒散的“旧习
a 《法学辞典》,第 496 页。
b 《法学词典》,第 389 页。
c 同上。
·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