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9 - 一个斯芬克斯之谜的解读——东西方对立的传统文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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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上) 东西方社会形态更替的特殊形式决定了东西方对立的传统文化
气”,那么,中国人是可以去追求西方人所追求的那一权力自由的。显然罗素的这种
解释是不科学的。罗素不理解政治与思维方式、文化形式之间的内在联系,不理解道
德与法(自由利己)由以产生的本质根源,还有他不理解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内
在联系等等。而这些都只能到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中去寻找。正是由于这样,也才使
着罗素作出了“中国人不适于追求西方人的目标”,从而作出了“因为中国人太懒
散,天性太善良”的结论。
罗素虽然清楚地看到了西方人追求权力的现实,但他不可能从唯物史观的高度对
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形式、生产关系)、法制(作为文化形式、思维方式的存在性)
等等之间的内在联系作出科学的解释。不可能认识到法治、科学乃是民主政治的必然
产物这一客观规律。而认为是西方人的天性,创造了科学和民主,这种认识恰恰颠倒
了民主决定法治、科学这样一种关系。实际上,是西方民主政治的现实,决定了西方
的科学文化,决定了西方的法制,从而使西方人享有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
正是这一政治上的民主平等,决定了西方人对权利的追求。而这个法律正是私法意义
上的法律。这正如是东方专制政治的现实决定了东方人的道德善良一样。是人们生活
于其中的特定的政治现实,决定了人们特定的思维方式、社会特定的意识形态、文化
形式。东方人的懒散、善良是由东方特定的政治现实——专制性决定的,它绝不是东
方人的天性,如此等等。
法(私法)是民主的产物。这点人们似乎都未看到,所以对中国特别是对中国封
建社会过程中不存在法治这一现实的原因,人们也就多是主观猜测。比如认为“中国
社会重礼治,轻法治,还有一个历史原因,就是秦始皇利用‘法治思想’治国,推行
a
封建专制主义,激起人们的普遍反对和厌恶,使‘法治’名声扫地 。”这里的法当
然是私法意义上的法。这就是说,中国封建社会轻法制的原因即在于秦始皇依法治国
的失败,从而引起了后世对这一失败借鉴的结果。是秦始皇利用“法制思想”治国的
失败,激起人们的普遍反对和厌恶,使“法制”名声扫地,以至于使后世历代皆“重
礼制轻法制”的吗?当然不是。如果说秦始皇真的是因为以法治国而导致了失败,
“激起人们的反对和厌恶”,那么由这个失败引起的教训,也不会受到两千多年漫长
历史过程中的统治集团朝朝代代所“垂青”。贪污、盗窃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但这
并没有成为人们几千年的借鉴;不光中国,任何民族的历史过程中,贪污盗窃仍时时
有人沿袭,如此等等。
秦始皇的统治是以严刑峻法而著称,这是不可否认的。上面已经提到法,即私法
是民主的产物,是民主自由导致的必然结果。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里,政治上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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