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6 - 一个斯芬克斯之谜的解读——东西方对立的传统文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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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斯芬克斯之谜的解读
                     ——东西方对立的传统文化(二)


             政治内部强大的民主向着专制转化的时代,因而是一个民主强大的政治现实。法制在
             这样的现实中的产生、发展,即显示着法与民主的内在联系。而希腊奴隶社会正是一
             个法治社会。比如,亚里士多德就曾详尽地阐述了法治的优越性,“他指出:法律是
             多数人制定的,体现多数人的智慧,一般说来,多数人的智慧比少数人或一个人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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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明 。”亚氏所说的法当然是私法意义上的那一法。因为这里的法是“多数人制定
             的,体现多数人智慧”的法,而非“君主意志即法”的法。亚氏指出,“公民都应
             遵守一邦所定的生活规则,让各人的行为有所约束,法律不应该被看作奴役,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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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宁是拯救 。”这里的法是让各人的行为有所约束的“生活规则”,这样的“生活
             规则”之法,与制裁违反君主意志、国家制度的公法相比,其法的私法性是明显的。
             可以说古希腊时代的法,因而也是为亚里士多德热情讴歌的那一法即是私法意义上的
             法,是与中国法律史上占主流形式的那种公法不同的法。古希腊时代(希腊奴隶社会
             时代)属于公民政治时代,因而属于民主政治时代。奴隶社会政治的民主性是我们都
             理解的、熟知的,正是希腊奴隶社会政治的民主性,决定了古希腊时代法的私法性。

                  在罗马奴隶社会中,法的私法性更是清晰、典型。在罗马奴隶社会以至中世纪、
             近代的历史过程中,罗马法成了贯穿其过程始终的法律形式。罗马法的生存即显示了
             与它时代的政治现实之间的内在联系。罗马法是罗马奴隶社会法律的总称。最早的
             罗马成文法是公元前 5 世纪中叶罗马共和国颁布的《十二铜表法》;到公元 6 世纪

             30 年代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土丁尼时代,编纂了《查土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
             学阶梯》以及查氏死后又汇编的《新律》;至 12 世纪将这四个汇编合称为《国法大
             全》。这即是罗马法的历史。可以说罗马法经历了从奴隶社会、中世纪以致近代的完
             善过程。罗马法是维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因而也是调解人与人之间因经济关系而对立

             的法律,而这即是罗马法的私法性。对此前面已经详细谈到。是罗马法产生、发展于
             其中的时代性决定了罗马法的私法性。这个时代性即是政治上的民主性。罗马奴隶社
             会是民主政治的社会,它政治内部民主关系处于的强大性现实是人们并不陌生,无需

             解释的。正是罗马奴隶社会社会民主强大性的政治现实,产生了作为私法意义上的罗
             马法。
                  中世纪也应当说是一个民主关系强大性的现实过程。中世纪是一个亚封建社会,
             即一般意义上封建社会的后段过程;这样的社会过程,其民主关系处于的强大性的现
             实是不言而喻的。这我们以上也常谈到。实际上,所谓西方历史过程中民主关系的连

             续性,就已经包含中世纪是一个民主关系处于强大状态的政治现实这样一个结论了。
             罗马法于公元十二世纪最终得以完善为《国法大全》,即是由罗马法产生、完善于其

             a  《传统》,第 114 页。
             b  同上书,第 114-11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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