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9 - 一个斯芬克斯之谜的解读——东西方对立的传统文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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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上) 东西方社会形态更替的特殊形式决定了东西方对立的传统文化
于这点将在第四节讨论。
总之,民主与法的私法形式性双方之间是必然的内在地联系在一起的。民主决定
的法的私法性乃是一个客观的规律。在对东西方历史过程的浏览中,我们已清楚地看
到了这一规律。可以说,只要是民主政治的现实,它必然表现为法的私法形式性乃是
必然的。这正如只要是专制政治的现实,它必然表现为法的公法形式性一样。
(二)西方历史过程中法制文化的传统性
上面我们已经谈到了法的两种形式——公法与私法。当我们说民主决定法时,是
就法的私法形式而言的。所谓西方法的传统性或法治文化的传统性,也即是指西方法
的私法形式的传统性。
法作为一种文化、意识形态、思维方式,是由政治的民主性决定的,是民主政治
必然的表现形式。西方历史是民主关系(处于强大状态的)连续性的历史,正是这一
民主关系的连续性,决定了西方历史过程中法治文化的传统性。
法的传统性作为西方的一个文化传统,是尽人皆知的常识,这正如道德作为东方
的一个文化传统形式是尽人皆知的常识一样。只是人们并未认识到西方这个法制文化
的传统性由以产生的本质根源而已。西方从进入的文明时代起,法作为一种社会意识
形态、思维方式就已经在这里“登陆、安家”了。在西方,法起源于古代城邦,中经
奴隶社会、中世纪封建社会,直到近代以至现代社会。在这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中,法
治是贯穿其始终的文化形式。西方历史即是一个法的私法形式的传统史。
在古希腊城邦时代,法律就已经成了希腊人得心应手的政治工具。公元前 7—前
6 世纪斯巴达就有来库古的立法活动。“相传来库古立法时,斯巴达人共有九千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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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户从国家通过抽签领到一份相等的土地和奴隶 。”斯巴达高度的政治民主—人民
大会、长老会议、监察官、王等等—为法治文化的生存发展创造了适宜的土壤条件。
如公民大会的“主要权力是表决和通过法律”“长老会议还享有部分司法权,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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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特别是国事犯案件都是由它审理” 等等。由此可以看到,早期城邦时代,法律就
已成为希腊文化的组成部分了。在雅典,这一时期有德拉古的立法活动,“在公元
前 621 年,德拉古当选为司法执政官。他制定了新的法典。对政治法律制度进行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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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改革。” 德拉古法典“其法律以严酷著称。它允许债权人将欠债不还的债务人及
其家属变为奴隶或者卖到国外,大多数罪犯都处以死刑。连‘懒惰’、盗窃蔬菜、水
a 《传统》,第 47 页。
b 同上书,第 49-50 页。
c 同上书,第 6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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