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8 - 一个斯芬克斯之谜的解读——东西方对立的传统文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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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斯芬克斯之谜的解读
——东西方对立的传统文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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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 。这里《法经》的私法性是显然的。至
于《刑鼎》《竹刑》其内容我们没有找到,但是它们作为法的私法形式性是可以肯定
的。此说并非武断,因为这些法律都是奴隶社会末期“政治反馈”从而民主关系处于
强大状态的时代的产物,因而是这一民主强大的政治现实在意识形态上的反映,它们
属于私法意义上的法律形式是必然的。同时,不论是“鼎”“竹刑”还是“法经”,
它们都是旨在废除等级,规定有功者赏,无功者“不得为属籍”,因而都是带有调整
经济关系性质的法,比如李悝在变法中提出的“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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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必当” 的法律观点等等即是如此。显然这些都是涉及经济关系的思想。当然这些
法也有着它公法的性质,因为该时代作为奴隶社会末期“政治反馈”的时代,其政治
内部不仅是民主强大的现实,同时也是专制强大的现实。所以,这样的现实在意识
形态上反映的法律,也必然带有公法、私法兼有这样双重性质的法律,这也是不费解
的。春秋战国时代的这些“法”作为私法意义上的法律,是作为中国奴隶社会末期时
代的一种文化现象而存在的。是奴隶社会末期时代的“政治反馈”从而社会政治内部
民主强大的政治现实的产物。这种由“反馈”从而民主强大的现实决定的法的私法
性,必将随着奴隶社会的灭亡从而“政治反馈”历史使命的结束而向着公法发生质
变。进入封建社会后,在春秋战国时代还依稀可见的法的那一私法性,也就因失去了
自身生存的土壤条件而走向了灭亡,从而使法进入了它公法意义上的那一时代性。中
国封建社会产生开始的即是一个公法存在于其中的过程。比如前面提到的中国封建社
会过程中的汉律、晋律、唐律、宋律、元律、明律、清律,等等。中国封建社会里法
的公法形式性,这一不容否定的客观事实,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私法与民主之间的内
在联系。
封建社会的灭亡必然是资本主义民主社会的产生。由于中国历史发展的特殊形
式,这也就使着中国的资本主义在其分娩时代,与其母体——封建社会—同时走向了
灭亡。这也即是中国资本主义社会于“分娩时代”走向的“夭折性”。资本主义是民
主形态的社会,是民主处于强大的政治现实。由于资本主义在中国的“夭折性”,这
也就使着中国这块土地上失去了私法得以产生的土壤条件;同时由于资本主义在中国
的“夭折”,是与它的母体的灭亡同时的;它的母体是专制的代表。这样新中国的成
立从而进入的传统社会主义,因而也是专制、民主同时遭遇埋葬的现实;这样的现实
反映在意识形态领域中,比如反映在法律上,也就必然表现为一个既无私法之法,又
无公法之法的形式。而这样的现实即是由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决定的阶级政治的现实。
阶级政治正是排斥专制、民主的政治现实,因而也必然是排斥公法、私法的现实。关
a 《法学词典》,第 458 页。
b 《哲学史》,第 3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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