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5 - 一个斯芬克斯之谜的解读——东西方对立的传统文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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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上) 东西方社会形态更替的特殊形式决定了东西方对立的传统文化
治逐步走向的繁荣昌盛性。所谓“从襁褓时代起,中世纪的政治思想就一直在法学的
框架内,在法律内被理解。在中世纪,法学远比政治学发达,法律的地位受到教俗双
方的支持和肯定。……罗马法复兴之后,法学家们充任了政府官员和国王顾问,甚至
大多数教皇都是法学家。法学的推论方式、法律的基本概念、规范、原则,被直接移
植于政治领域,用来表示政治思想。中世纪政治理论的很多内容都是从法学和法律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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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中析出来的,所以它们带着法律的痕迹 。”即是如此。当说到法律的“主要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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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约和平衡君主的专制权力,保护臣民的自由权利” 时,实际上,是从一个侧面
反映了民主决定法的客观规律性。
中世纪特别是它的末期时代,法治文化的繁荣昌盛,在它各民族那里都是客观
的事实。中世纪英国是其典型。英国的中世纪发展到 1100 年时,政治史上即出现了
一系列的宪政改革,比如:亨利一世加冕辞、大宪章、牛津条例、陪审制等等,这
些宪政文件、法规条例其共同的精神即是对专制权威的制约、控制与剥夺,它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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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社会政治内部民主关系走向的快速成长与强大。因而它被称为英国的法治精神 。
一世加冕辞“在某种意义上构成后来法治的重要渊源。”“为以后的英国宪政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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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了一种可资利用的形式。” 特别是大宪章,“它在面世后一个世纪,即被重新
颁布或确认了 38 次之多,两个世纪达 44 次。……1628 年的《权利请愿书》和 1676
年的《人身保护法》,甚至整个英国革命,都传出了大宪章的强烈回音。”“美国
1789 年的《联邦宪法修正案》,以及各州宪法的一些条目,也直接引用大宪章的语
言。”(《传统》487)《牛津条例》则“被许多人看作英国第一部事实上的成文宪
法,有人甚至认为其作用远远高于大宪章……这个法规堪称英国宪政史上又一座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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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 总之,英国的这一系列宪政改革,作为一种法治精神已经“成为英国政治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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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的一个主要层面,为现代人所继承,并且得到有力的发扬。” 同时,英国的宪政
改革也构成了英国法治文化的物质基础,它对君主专制的监督与制约,造成了在一定
程度上对专制性的否定与剥夺,从而使政治民主走向进一步成长与强大。民主必然法
治。这个强大起来的民主必然造成一个强盛的法治现实。英国作为西方众多的封建国
家之一,率先步入近代资本主义社会,法治的强盛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
英国如此,中世纪其他国家也同样如此。只是由于中世纪西方各民族发展的不平
a 《传统》,第 382 页。
b 同上。
c 参上书,第 480 页。
d 同上书,第 480-481 页。
e 同上书,第 489 页。
f 同上书,第 49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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