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6 - 一个斯芬克斯之谜的解读——东西方对立的传统文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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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斯芬克斯之谜的解读
                     ——东西方对立的传统文化(二)


             衡性,这也就使着它们的这一过程在其各民族那里表现着时间上的先后而已。
                  中世纪虽属于封建社会,但它的亚封建社会性却使它的政治更接近民主形态的社
             会;中世纪产生伊始,其政治关系的民主性就已经处于了中国封建社会过程中民主关
             系从未发展到的那一水平。更何况中世纪整个过程中政治内部专制向着民主的转化,
             从而最终走向的那一民主的占统治地位性。正是中世纪过程中民主关系一开始即处于

             的、对专制而言的、占压倒性优势地位性,决定了法治在它意识形态领域中所占有的
             主流地位性。从某种意义上说,中世纪历史即是一个法治文化的历史。
                  随着中世纪走向的灭亡,西方进入了它的近代,这个近代也即是西方资本主义

             社会时代。资本主义社会是民主强大的政治现实,这正如封建社会是专制强大的政治
             现实一样。很明显,在资本主义民主强大的现实这里,法治作为一种文化更是蔚为大
             观,繁荣昌盛;近现代西方社会中法治、法律思想在社会意识形态领域中所占有的统
             治地位或主流地位性更是有目共睹,不可否认。对此这里就不再复述了。
                  纵观整个西方历史,法治作为一种思维方式、文化形式,其传统性不容怀疑。在

             西方历史过程中,法治作为一种政治手段或文化形式,是贯穿其始终的一条主线;从
             原始城邦时代到奴隶社会、经中世纪最终到近现代的整个过程,其法治文化的传统性
             是清晰的。在这整个过程中,法律思想、法律意识已成为西方人传统意识的重要组成

             部分。西方历史的法治传统是清晰的。民主决定法的必然性乃是一个客观的规律。西
             方历史是一个民主政治连续性的历史,正是这个民主的连续性决定了西方法治文化的
             传统性。当然是私法意义上的法的传统性。
                  法律之在西方的传统性,是东方所不存在的独特景观。法律、法治在西方人心
             目中的地位同样是东方人无法想象的,因为东方人只知道服从,他们不敢也不会想到

             去争取自由,东方人对于法,正如盲人对于颜色的概念一样。在西方,法律几乎是社
             会上的一门唯一学问。在罗马“帝国前期,罗马法进入辉煌发展阶段……当时,社会
             上学习研究法律成风,上层人物以不懂法为耻。著名法学家辈出,法学研究是社会上
                               a
             最受敬重的职业” 。此足见法治在西方所处于的主流文化性。而东方世界恰相反,
             在东方最受敬畏的学问是伦理学,人们求知的范围只是儒家经书,人之求学无他,只
             是“求其放心而已矣”;人们熟背的只是尊尊亲亲,人们恪守的只是道德利他;而对
             于法,从而在法律面前,所行使的对权利的追求,对东方人而言则是一个他们不会想
             到、也不敢想到的存在物。东方是专制政治连续性的历史,是这个连续性的专制政治

             的现实,生产出了它道德文化的传统性。相比之下,西方历史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法的
             传统性也就更是让人一目了然了。至于这个法的传统性,其法的私法形式性也就无需



             a  《传统》,第 33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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