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3 - 一个斯芬克斯之谜的解读——东西方对立的传统文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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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上) 东西方社会形态更替的特殊形式决定了东西方对立的传统文化
方间的恩怨在双方各自的心目中也就失去了应当牢记的必要。因为这些恩怨已为社会
所承认,并由法律公诸于世。正因为这样,所以,凡经法律解决问题的双方,可以表
面上对立,但双方内心中却是统一的,他们并不存在主观内心中的对立。然而,道德
就不同了。道德作为一种“交易”,它出于双方的自愿,这种自愿自然也就排除了任
何他人的参与,包括法。正因为如此,由这一特殊的“交易”而导致的“受德方”心
理失衡现象的产生,并由此逐步滋长起来的对道德主体的敌对意识,也就仅仅属于其
双方间的私事。正是这种私事的对外封闭性,为“受德方”平衡失衡的心理而消除灵
魂深处的隐患,提供了一种合法性和安全感,从而为“受德方”亦即“债务主体”因
心理失衡而必然产生铲除、谋杀“债权主体”的动机,并使之最终走向的实践开设了
绿色通道。“负债感”从而“心理失衡”的存在,作为一种心理负担,它是与道德付
出的那一道德主体连在一起的。“心理失衡”是个长期摧残债务主体心灵的隐患,它
使“受德方”这个“债务主体”承担着永远放不下的心理负担。随着时间的推移,这
个“负担”在和谐统一的背后,最终酿成了一场杀机。只有“施德方”这一“债权主
体”的消失、灭亡,“受德方”的这一债务感也才得以最终解脱,从而找回自身心理
上的平衡。是道德行为的自律性、“交易”的封闭性、对法的排斥性,使道德必然的
政治内部对立,失去了社会的监督与透视。社会的监督,是恶的动机的产生和发展的
最大障碍,只要是社会或法律处于了不参与性,恶念的产生、成长和最终走向的实
践,便得到了一个可靠的保障。道德的封闭性从而“交易”的自愿性,实质上即是社
会的不参与性。也正是这个社会的不参与性,使道德“交易”中的债务主体,为平衡
自己失衡的心理并最终走向诛杀“债权主体”的实践修筑了康庄大道。而这正是道德
与法的区别。若依法处理,甲侵犯乙,甲自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法的参与,是
在光天化日之下,对违法者进行的裁决过程,是在社会的参与下展开的过程。通过法
律,甲受到了惩治,此时,法律、社会也就成了乙的物质的、精神的支柱,因而甲不
论多么委屈,也不会产生他对乙的对立心理。任何一个因违法而被法律制裁的人,作
为被告,他心中绝对不会滋生出与原告的对立,更不可能产生诛杀原告的思想动机。
恰恰相反,在一个表面上与之和谐相处,但心中却始终隐藏着和成长着与之对立的那
个人,正是你给予他道德恩惠的那个人。这就是道德所导致的社会外部和谐统一背后
所暗藏着的内部对立,正是这个内部对立酿成了人间最残酷的悲剧——迫害、杀戮道
德主体的一幕。中国是个有着道德文化传统的国度。可以实事求是地说,在这样的道
德文化的国度里,人与人的关系除了由道德决定的那一政治外部和谐统一之外,那就
只能是由这个道德决定的那清一色的政治内部对立了,这就是道德必然导致的人与人
之间那个表面上和谐统一背后的内部对立。
在人与人的道德关系中,道德“主体”的被残杀乃是必然的。自古以来人们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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