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2 - 一个斯芬克斯之谜的解读——东西方对立的传统文化(三)
P. 132
一个斯芬克斯之谜的解读
——东西方对立的传统文化(三)
盾的产生,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这种人与人之间的冲突与对立,也必然要造成社会秩
序的混乱,从而危及社会生存本身;而法的产生即是这一现实的产物。通过法律去解
决社会上的对立、冲突,从而维护社会秩序。这即是民主与法必然具有的内在联系,
这些上面已经谈到,似有重述了。
法是民主的产物,是人人自由平等的现实赋予人的行为规范,这正如道德是专
制等级政治赋予人的行为规范一样。在民主社会里,法对任何人都是平等的。它否定
情感、否定主观。作为民主产物的法,它一经产生,便显示着它那固有的客观性、绝
对性;它不会因当事者所具有的权威性、情感性而另行书写法的有关一页。对法律而
言,所谓“客观性”“绝对性”,即是对人的行为规范的公之于世性;正是这种对人
们行为规范的公之于世性,赋予了法的客观性、绝对性。法是民主的产物。在民主社
会里,法的客观性、绝对性是无法改变的。而逻辑学正是比如法的这种客观性、绝对
性的现实在社会意识形态上的反映。是民主从而法的客观性、绝对性决定了逻辑学的
自身属性,这个属性也正是形而上学所具有的那一属性。事实上,逻辑学也即是形而
上学的理论形态。
法是民主政治的产物,它表现着与君主专制的对立性。在专制社会里,君主意
志即是法。意志是带着主观情感的存在物,君主怒则“杀头”,君怒息则“赦免”,
专制统治仅凭君主的主观情感行事,而毫无客观标准可言。但法,这个民主产物的
法,它代表的不是一个个人的意志,而是全民的意志,它具有不可改变的客观性、绝
对性。与君主意志的主观情感性相比,法是理性的存在物。无私是法的本性。作为维
护社会秩序的手段,法是以规范人们行为的客观性、绝对性准绳的姿态而存在的。法
所具有的这种客观性、绝对性,也正是我们所说的形而上学。逻辑学作为一特定的意
识形态、思维方式,即是这一形而上学在理论上的表现形式。逻辑学是理性的产物,
是民主政治的现实在意识形态上的反映。民主政治决定逻辑学的原理即深深植根于民
主从而人们必然自由利己这一沃土之中。是民主的政治现实赋予人们自由利己的合法
性,导致了社会以客观性、绝对性去面对现实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而逻辑学正是形
而上学进一步理论化、概念化的形式。
我们知道,道德是一种非理性的行为方式,它是专制的产物。专制独裁所行使
的是一种纯粹主观性、相对性的思维方式,专制对人的统治正是以这种主观性、相对
性、情感性为根据的。这也是前面所说的君主怒则杀头,君怒息则赦免的政治现实。
在这里,人们行为的正确与否是无客观性、绝对性标准的,一切凭君主的感性意志。
但在民主法治的世界里,情况就不同了。民主政治是以法律为手段去行使自己的统治
的。法治是理性的存在物,是对感性的否定,因而是对主观性、相对性的否定。这种
对主观性、相对性否定的形式,即是客观性、绝对性。法即是以这种客观性、绝对性
·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