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3 - 一个斯芬克斯之谜的解读——东西方对立的传统文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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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下)  东西方社会形态更替的特殊形式决定了东西方对立的传统文化




               为根据去行使对社会的统治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这正所谓法律重证据。只有通过证
               据,法律才有权利宣布对立双方的是非、曲直。法律是一个死的东西,是一个一经形
               成即不可改变的东西,是一个排除了感情的东西,因而是一个客观的、绝对性的存在
               物。正是这个客观的、绝对的存在物,构成了法的生命,法律正是以这个客观性、绝
               对性去行使自己的使命的。

                   当然这里的法是私法意义上的那个法。法是解决人与人的对立、调节人与人的
               关系的手段。这个调节即是对对立双方谁是谁非的仲裁过程。在法庭上,诉讼双方是
               不会自动暴露各自的违法行为的,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是对立双方申辩的必然逻

               辑。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承认的只能是证据,只要有证据,你就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就会作为社会的代表,宣布你的合法性,从而敲响官司的结局。这里我们可以看
               到,这个“证据”的属性即是抛开人的主观的客观性、相对性的绝对性。正是这个客
               观性、绝对性,显示了法自身所具有的本质属性。法是排斥人的主观性、相对性的,
               哪怕是丝毫,法律也是不允许的;承认客观性、绝对性,正是法的尊严之所在。或者

               说法律正是以此为其生命的。所谓法律重证据,即是法的这一客观性、绝对性。显
               然,客观性、绝对性正是排斥主观感性的理性本身。理性是民主赋予人的一种思维方
               式。在民主政治的现实中,存在决定意识的客观规律性赋予人的正是这一客观性、绝

               对性的理性思维。在这里,每个人都享有政治上的自由平等,也正是这种政治上的自
               由平等,决定了人们思维方式上的那一理性主义。民主政治的世界即是一个理性思维
               的海洋,客观性、绝对性即是这个思维海洋的唯一属性。人们思维方式的这一客观
               性、绝对性作为一种现实在更高一层的意识形态上反映的即是逻辑学。所谓逻辑学正
               是这一客观性、绝对性思维方式本身。

                   作为民主必然产物的理性思维,其所具有的客观性、绝对性,它不只是表现在
               法律上,在由民主所决定的所有思维方式那里,它们都带有这一属性,比如在唯心主
               义、宗教神学、形而上学、经济学等等领域中都是如此。逻辑学即是这所有思维方式

               所共有的这一属性在更高一层意识形态上的表现形式。
                   实际上,逻辑学本身的存在形式,即铁一般地显示了它的那一客观性、绝对性
               了。比如,它的同一律:A 是 A;它的矛盾律:A 不是非 A;它的排中律:A 或者非
                                                                   a
               A:它的充足理由率:A 真,因为 B 真并且 B 能推出 A 。即是铁一般地固定了的形
               式。逻辑学即是以这一固定了的形式—客观性、绝对性—显示其自身存在的。而社会

               作为一个物种的存在性,在民主必然的利己合法性导致的社会秩序混乱的现实面前、
               为自身生存所表现出的那一客观性、绝对性,正是逻辑学自身所固有的属性。或者



               a  参《普通逻辑基础》,南京大学出版社,第 164、170、179、18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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