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9 - 一个斯芬克斯之谜的解读——东西方对立的传统文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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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下)  东西方社会形态更替的特殊形式决定了东西方对立的传统文化




               大的现实。“我命在我”是对主体自我的肯定和最高突显;“主体自我”的产生是民
               主政治的必然产物,是民主走向成长壮大的政治现实决定了人的“自我主体性”的觉
               醒。这个“主体自我”的觉醒,本质上也即是从思维方式上的道德利他向着自由利己
               的质变。这个质变当然是由民主决定的人的利己行为的合法存在性。而“自我主体”
               的觉醒正是人的利己性的合法性本身。“我命在我”是一种纯粹唯我主义,它所包含

               着的利己主义属性是明显的;“我命在我,不属天地”实是为人的利己性的张目与呐
               喊,其所反映的社会政治内部民主处于的那一相对强大性的现实是明显的。同时道教
               的“我命在我,不属天地。”所反映的正是道教自身所具有的民主属性。这正如儒家

               的道德利他也显示着它自身所具有的专制属性一样。
                   我们知道,天命论是儒家所坚持的思维方式、意识形态。说我的命“不属天地”
               恰是对专制权威的反叛与否定,它反映着现实中政治内部民主处于的一定程度的强大
               性现实,因而也是专制处于的一定程度的弱化性的现实。道教的“我命在我,不属天
               地”突显了人的自我主体性的觉醒和对专制权威的否定。而这个自我主体的觉醒和对

               专制权威的否定,正是道教产生于其中的政治现实。这个现实即是从东汉末至魏晋隋
               唐这一历史过程中社会政治内部专制向着民主转化步入的快速性,从而民主关系在社
               会政治内部所处于的相对强大的现实。正是这样一个政治现实,使道教发出了“我命

               在我,不属天地”的感慨。道教如此“表白”是必然的。“我命在我”是对人的利己
               性的肯定,而这正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赋予。只有民主,才会产生出人们思维方式上的
               利己性,从而使人的利己性处于一种合法性地位。道教的“我命在我,不属天地”的
               思想,正是政治上一定程度的民主的产物,是社会政治内部民主处于的那一相对强大
               状态的现实在社会意识形态上的反映。

                   宗教是以一种特殊的形式来表述它对世界的认识的。但它避开了人世间那一相互
               争斗的形式,将自身赋予了一种隐秘神圣性,道教的神仙思想即是如此。道教是以崇
               仙为自身道德修炼的终极为目的,这似乎远离了世俗人间相互争斗的龌龊行为;从而

               显示了它作为一种宗教思维的彼岸性。但是道教的神仙思想无非是希冀长生,更好地
               享受现世的快乐等等。而这些希冀长生久视、享受人间快乐,追求荣华富贵的思想,
               恰是人的利己主义的必然演绎。道教的这种崇仙思想在与儒家道德利他性思想的对比
               中,其利己性更是暴露无遗。德国著名哲学家、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曾经说过这样
               一段话:“道教期望通过完成诫命得到个人的好处,儒家则更多地期望由此得到良好

                          a
               的君子意识 。”很明显,在道教那里,遵守诫命只不过是为自己的利己性所付出的
               代价。不论其“诫命”的遵守是多么的艰巨,它总是有目的的行为,而这个目的即是



               a  《儒教与道教》,商务印书馆,第 25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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