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3 - 一个斯芬克斯之谜的解读——东西方对立的传统文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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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下) 东西方社会形态更替的特殊形式决定了东西方对立的传统文化
以仅以 80 元就与甲达成了交易;或者由于乙买卖交涉的笨拙,结果直到 120 元才使
甲勉强答应成交。等等。这样一来,人与人的关系,从而经济上的交往,也就出现了
一些比如欺弱凌愚的现象。它在形式上表现为商品交换中所出现的,或大幅度高于商
品价值的价格,或大幅度低于商品价值的价格。这样的现实不能不使商品的市场价格
表现为一个大幅度远离商品价值的现实。“公平价格”思想的出现即是这种现实的必
然产物。是面对这一现实,“人为”地去矫正市场上那种高于或低于商品价值的那一
价格的一种思维方式。面对这种商品交换中带来的这种“不公平性”,从主观上作出
努力,使双方交换价格尽可能地趋于商品本身所具有的那一价值,这就是“公平价
格”得以产生的本质根源。而这个“人为”正是该时代社会政治内部占统治地位的、
此时已处于残余状态的专制势力“所为”。正是这个占统治的专制残余势力对社会过
程的统治,产生了“公平价格”这一现象。
我们知道,专制即是独裁,即“一言堂”,剥夺臣民的自由是专制的本质属性;
民主即是自由,即是利己合法性的“赋予者”。在社会政治内部专制处于强大、民主
处于微弱的现实中,臣民的行为方式是被强大的专制所赋予的道德利他,微弱的民主
所赋予人们的自由是微乎其微的。比如像中国封建社会即是如此。在那样的社会里,
占统治地位的那一强大的专制,是用不着再去剥夺什么臣民的自由的。但是,在社
会政治内部民主处于强大、专制处于弱势存在的现实中,因而也人们获得了相对强大
的自由、但社会政治内部占统治地位的专制仍有着一定势力的现实中,这个占统治的
专制便获得了它剥夺臣民自由的适宜土壤条件了。“公平价格”的出现正是社会政治
内部占统治地位的专制剥夺臣民自由的形式。事实上,商品的交换、经济上的交往,
不论双方经济交涉技巧上的或高或低,只要达成交易,那就是双方间的自由与平等。
所谓自由平等其本质即在于,双方的交往除双方当事人之外不存在第三者的参与。而
“公平价格”那一“买主不要给得太少、卖主也不能索价过高”的要求,恰是对交换
双方自由的剥夺,因而也是对臣民自由的剥夺。事实上“公平价格”是以第三者的身
份参与了等价交换的现实之中。也正是这个第三者的参与,剥夺了等价交换双方本有
的自由,剥夺了整个社会臣民的自由。这个剥夺正是社会政治内部那一专制残余势力
在社会中的占统治地位性的表现形式。
这里要强调一个问题,即“公平价格”的出现是与社会政治内部民主处于的强大
性、专制处于的微弱性的现实内在地联系在一起的。在相反的情况下就不会如此了。
比如在中国封建社会。在中国封建社会时代,人们已经被这一强大的、占统治的专制
规定成一个道德的本能履行者了,他们本质上已不会想到自由利己;因而这样的时代
里其占统治的专制再去“人为”地以“公平”戒律对臣民进行制约,从而去剥夺臣民
的自由,这在客观上已失去任何必要了。只是由于社会生产的发展,从而社会政治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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