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 - 一个斯芬克斯之谜的解读——东西方对立的传统文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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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下) 东西方社会形态更替的特殊形式决定了东西方对立的传统文化
专制、民主“双方相持”的时代。孔子的中庸之道正是这一专、民“双方相持”的
现实在社会意识形态上的反映。实际上希腊七贤的“中道、适度”、孔子的“中庸
之道”,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它们都同属于折中主义,都是带着调和论色彩的思
想。正是他们生活于其中的、同样的专、民“双方相持”的现实,使他们有着同样的
折中调和式的二元论思想。
这就是古希腊时代亦即希腊原始末期“政治反馈”时代,社会意识形态上的二
元论思想:折中调和论、相对主义,怀疑论,不可知论、诡辩论、契约论、自然法
等等。
其次是古希腊文明伊始时代的二元论思想。
西方原始社会进入文明伊始的时代也即是它原始社会结束其前段即野蛮阶段,从
而踏上原始社会后段即文明门槛的时代,因而这个时代也即是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
这一过程的中点时代,因而也是社会政治内部专制、民主“双方相持”的时代。我们
知道专制决定人们思维方式的道德利他性,民主决定人们思维方式上的自由利己从而
必然的法制性。既然如此,那么,古希腊时代社会政治内部专制、民主“双方相持”
(中点相持)的现实,决定了它时代社会意识形态上的二元论思想乃是必然的。该时
代的二元论思想多包含于神话中,比如希腊神话中的正义女神忒纳斯作为习惯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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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有者 ,即是该时代社会政治内部矛盾专制、民主“双方相持”的现实的产物。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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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斯就“标志着荷马社会时代的习惯法 。”“在荷马史诗和赫西俄德的长诗中,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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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神话的形式表达了一种朦胧色彩的自然法思想 。”习惯法与自然法属于同一含义
的概念。很明显,习惯法的“习惯”、自然法的“自然”,也即是在社会上人们习以
为常的、自然而然的、以社会舆论为手段而形成的人们生活的准则、维护社会秩序的
手段;而成文法、人定法之法则是由国家制定的、由国家机器维护的、强制执行的人
们生活的准则、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所以,作为一个概念,习惯法、自然法它们也
就成为这样一个兼有双重含义的概念,即它们既有法的威严,又有道德的温柔,因而
是一个既法律又道德这样一个二重性文化概念。事实上,这个“二重性”正是对道德
与法的折中与调和。我们已知,道德是专制的产物,法是民主的产物,既然如此,那
么,习惯法这个既道德又法律的二重性概念,作为专、民“双方相持”的政治现实在
社会意识形态上的反映也就属于必然了。后面我们还要讨论自然法与专、民“双方相
持”的政治现实双方间必然的内在联系问题。在那里,我们会更清楚地看到希腊原始
文明伊始的时代,其习惯法正是该时代社会政治内部专制、民主“双方相持”的现实
a 参《逻格斯》,第 4 页。
b 同上。
c 《自然法思想史纲》,第 15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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