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4 - 一个斯芬克斯之谜的解读——东西方对立的传统文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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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斯芬克斯之谜的解读
                     ——东西方对立的传统文化(三)


             式的正确性,都有诡辩论之嫌,因而都是武断性的结论。“人”是一个社会,是一个
             社会存在物,这是任何人都不会否认的。事物是矛盾,这也是辩证法的常识。其实,
             所谓人的社会性,也只不过是荀子所说“其善者伪也”那样,人在本质上也只不过是
             以社会的形式掩饰起来的生物存在性而已。人的生物性在任何时候都是不会消失的,
             只是它随时都会改变着它特有的合法形式而已。在我们所说的具有双重价值标准的现

             实中,在事物既 A 又 B 的世界里,人们也不失为自己的利己性去打破这一既 A 又 B
             的平衡,而走向一方统摄另方的绝对主义。而这样的现实在意识形态上反映的正是诡
             辩论。诡辩论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思维方式,是为强者张目的;是强者面对双重

             价值标准所行使的人的生物性职能在社会意识形态上的反映。是社会政治内部专、民
             “双方相持”的现实决定了诡辩论的产生。
                  六是契约论。和二元论思维方式的任何其他形式一样,契约论作为二元论的一
             种形式也是社会政治内部矛盾专制、民主“双方相持”的现实的产物。没有“专,民
             双方相持”的政治现实,是不会产生契约论这样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思维方式的。试

             想契约论产生于其中的任何一个时代,比如希腊文明伊始的时代、原始社会末期“政
             治反馈”时代、中世纪末期“政治反馈”时代、或希腊、罗马奴隶社会发展到的“中
             点”时代,以及中世纪确立伊始的时代等等;在这些时代里,哪一个不是社会政治内

             部“专,民双方相持”的时代?同时哪个时代其意识形态上不都是包括契约论在内的
             二元论形式呢?可以说,正是这些时代中“专、民双方相持”的政治现实,决定了它
             们时代的契约论思想的产生。既然如此,既然是“专、民双方相持”的现实决定了契
             约论的产生;那么,社会政治内部“双方相持”的现实决定契约论的原理又应如何解
             释呢?或者说“专、民双方相持”的政治现实为什么会表现为契约论这样一种思维方

             式呢?
                  所谓契约论,也即是人们把自己的权利让渡给君主,以求君主维持社会秩序,
             从而保障人们的生存;同时君主必须以此保护人民,不使人民受到侵犯,否则人民就

             有权推翻他。契约论即是这样一种假设的“君臣协议”。我们知道,在民主政治的社
             会里,那里是人人平等,人人自由;如有侵犯,每个人都能依法律自卫。所以,在这
             样的现实中,人们是用不着再把自己的权利让与他人以求保护自己的,民主政治本身
             就是每个人有权利去保护自己的现实。在专制政治的社会里,君主权威是至高无上
             的,臣民只有服从,而无丝毫权利可言;在这里,臣民是不可能与君主作出什么协议

             的,因为臣民本来就无权利可让;同时臣民也没有权力与君主定立协议,并以此来制
             约君主,臣民只能逆来顺受,谈何“协议”。很显然,使人民能有权与君主订立契约
             以保护自己的现实,只能是人民有了一定的权利、但绝非绝对的权利,而君主也在一

             定程度上失去了他专制权威的至高无上性、但绝非“绝对失去”的现实中,才会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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