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一个斯芬克斯之谜的解读——东西方对立的传统文化(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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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225




               思那里就应当已是被抽象出来,那才合乎道理。所以,对专制私有这一概念的揭示,
               从“是一个事实,是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这句话中,应当说马克思是失
               之交臂。
                   然而,在对私有的专制所有上,马克思毕竟未能作出本质的揭示。专制私有这个
               私有的特定形式,并未作为一个概念出现在马克思的笔下,或者说马克思并没有以明

               晰的语言作出对原始社会所有制本质上的那一专制私有性表述,而是将原始社会那一
               “共同劳动,共同消费”、那一“定期重新分配土地”的所有制关系,那一本质上的
               专制私有关系,作了原始社会的公有制的解释。应当说,这就是原始公有制理论的产

               生。很显然,原始社会公有制理论的产生,是马克思他们未能清楚地认识到私有的那
               一专制所有性,以及它与落后生产力之间的那一必然的内在联系,从而对原始社会那
               一事实上的专制所有性的误解。
                   我们知道,在马克思主义原始公有理论里,土地是氏族的、是公社的,是国家
               的公共财产。在这种土地公共所有的社会里,若某一成员死亡,因而一户经济不再存

               在时,氏族首领便把全部氏族土地在其他各户进行重新分配。这即是原始社会的土地
               制度。这里确实表现为一种所有制关系的公有性,原始社会的公有性也的确好像是事
               实。然而在这里,这个土地公共所有权的执行者是谁呢?是全国、是全民族、还是国

               家的君主、氏族的首领呢?很显然,答案只能是后者。对氏族土地公有这一类似家庭
               式的所有权,其执行只能是一个具体的人,它不可能是全社会或全氏族成员,这是可
               以肯定的。这样一来,这个国家的或氏族的土地、财产也就必然是由这个国家的君主
               或氏族首领去支配了。这种由某个个人去支配属于全氏族公共财产的所有制又是什么
               性质的所有制关系呢?答案也是清楚的。这就是私有的专制所有性。事实上,将氏族

               的财产进行的分配,这个看似的公有经济,这个只能由氏族首领去分配、去支配的经
               济,本身绝不会是一种公有,它只能是专制独裁所有,这应是客观的事实。在这里,
               不论这位首领是多么忠诚可靠,多么大公无私,只要由他一人去支配集体的财产,这

               个马克思所理解的公有制财产,那么这个财产在本质上也就只能属于这位首领的专制
               所有了。而这即是马克思所理解的那个原始社会的公有制。正是在这里,我们看到了
               原始社会那一事实上的专制形态性、专制私有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原始社会所
               有制关系的公有性的理解,正是这样一种误解。生产力低下因而人们只能共同劳动、
               共同消费,这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将原始社会所有制关系理解为公有制的一个主要

               因素。
                   由于马克思他们未能揭去罩在他们已经隐隐约约看到了的那个专制私有上面的一
               层 薄纱,最终还是赋予了那个“不可解释的事实”的专制私有以公有的形式;从而导

               致了原始公有理论的产生。同时,由于马克思未能清楚地看到专制与落后生产力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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