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1 - 地方非遗文化育人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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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黔西南州民族文化进校园研究



              办民〔2015〕91 号)中设置的评选条件是:一是申报不少于 100 人的办学规模
              小学,不少于 500 人的中学;二是学校开展民族民间文化教育必须有经费保障的
              承诺,由学校所属市(州)、县政府承担;三是民族民间文化教育成效明显,学
              校开展民族民间文化教育已有四年多的时间,民族民间文化教育教学体系初步形

              成;四是学校民族民间文化教育工作必须有一系列详细的工作方案及监督评估体
              系;五是有从事此项工作的专兼职教师 3 人以上,能保证民族民间文化教育工作
              的顺利开展,并保证其相应的工作经费;六是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教学内容具有鲜
              明的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并已纳入地方课程或校本课程,在校学生中,接受民族

              民间文化教育的占 1/4 强;七是有民族民间文化教育教材,突出本地区主体少数
              民族文化;八是对优秀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能够与当地有关部门配合,起到示
              范带动作用。从申报通知八个方面可以看出,政策实施的评估方法不具有科学性。
              如:评选条件第四条提及“学校民族民间文化教育工作必须有一系列详细的工作

              方案及监督评估体系”,让各级各类学校自己建立监督评估体系,这种既当“选
              手”又当“裁判”的考核方式,其督导考核的成效不言自明。再如第七条中“有
              突出当地主体少数民族文化的民族民间文化教育教材”,这将直接引导各级各类
              学校只重视当地主体少数民族文化,而忽视人口较少民族的文化。并且,以上评

              选条件对于各级各类学校民族文化传承内容的载体、路径、涉及民族的数量、课
              时等无任何规定。评选条件设定的不全面性未能引导各级各类学校对民族文化传
              承内容载体单一、涉及民族单一、有序性不足等问题进行纠正,使得政策执行偏
              差一直存在。贵州省“民族文化进校园政策”出台已十余载,执行中出现了民族

              文化传承载体单一、传承内容涉及民族单一、传承有序性不足等问题,政策本身
              的复杂性、政策目标的抽象性以及政策执行主体、政策评估等都是形成这些问题
              并使之一直未得到纠正的原因,由此也影响了民族文化传承及民族团结进步的效
              果。而要让这一政策获得更好的实施效果,还需要政策的不断完善,解决政策实

              施过程中的种种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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