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 - 海河堤防建设及中小河流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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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农田水利治理
EEC)对于保护农业水资源质量,保障农业安全起到重大作用;《欧盟水框架指
令》的总体目标是在流域内为所有的水体建立综合的监测和管理系统,发展动态
管理措施程序,制订不断更新的流域管理计划,中心是要求所有成员国在项目执
行过程中鼓励所有感兴趣的团体参与到各类活动中。框架要求从 2010 年起,家庭、
农业和工业都要承担水资源管理的成本,而且还将采用水价政策鼓励高效用水。
荷兰是欧盟重要的成员国之一,其农业的发展水平对欧盟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同时,荷兰又是世界上第二大农产品出口国,在国际农产品贸易中占有举足轻重
的地位。荷兰农业的迅速发展代表了当今世界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荷兰国土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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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 4.15 万 hm ,海岸线长达 1075km,境内均为低洼平原,25% 的土地低于海平
面,60% 的土地海拔不到 1m,境内最高海拔 321m;70% 的土地用于农业种植,
其中 34% 为耕地,6% 用于园艺种植,60% 为草场,全国人口 1708 万,其中农
业人口占全国人口的 45%,是一个典型的人多地少的国家。荷兰农业分为种植业、
畜牧业和园艺业,其土壤和气候条件十分适宜蔬菜、花卉以及牧草的生产。以高
产值的畜牧业和园艺业为主,种植业不占主导地位。20 世纪 90 年代后,荷兰农
业产业结构的变化表现为种植业产值下降,畜牧业产值、园艺业产值稳步增加。
高效的水利管理体制是荷兰水利建设的前提。荷兰实行“一龙管水”,在中
央政府、省政府和市政府中分别设置了与水有关的机构,专门负责水资源的开发
和管理。尤其是荷兰的水董事会,作为一个独立于各级政府的专业性水管理机构,
不仅从事防洪,还从事水量与水质(包括污水处理)的管理工作,管理地位与市
政府相当。荷兰实行的这种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杜绝了管理部门条块分割、政
出多门的现象,使得各级水管理机构能做到各司其职,依法管理,运转有序。规
范的投入机制是促进水利事业良性循环的关键。
根据污染者付费的原则,荷兰采纳对居民和工矿企业征收污水收集税和污水
处理税以用于污水收集系统和污水处理厂的建议,较好地解决了点源污染治理的
经费问题。管理大江大河等重要工程的水资源派出机构也从直接向国家管理的大
江大河排污的企业征收的污染税的税收中获得了水资源管理的费用。同时,荷兰
政府对重点水利工程实行国家投资,保证了经费;对受益单位和个人,收足了经
费,而且建立了受益者、付费者参与决策的制度,责任、权利、义务明确,形成
了良好的费用回收机制,具有中央政府、省政府、水董事会、市政府等多种融资
渠道,为水利事业提供了稳定雄厚的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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