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 - 海河堤防建设及中小河流治理
P. 67
第二章 农田水利治理
同的产权制度在中国农村各地不同情况下有所不同,这意味着不仅有一种制度安
排。因此,我们在思考制度安排时,不能简单地安排一种单一的制度,又不能简
单地将国家、农户和市场笼统在一起,必须从国家、农户和集体三者之间各自的
特性出发寻求一种稳定的结合方式,从而使产权和机制相结合。我们历史建设时
期步伐较慢,投资规模巨大,仅仅依靠单一的投融资渠道已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和
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在确保政府投资的农业用水的主导作用下,在不同的地区,
寻求解决农业水利设施资金来源,结合国家、集体和农户的最佳方式。
(二)科学引入市场机制,扩宽各种投资渠道
1. 构建由联合农户行使产权主体职责的共有产权机制
构建类似用水者协会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来取代早已不适合的集体经济
发挥管理和监督功能,以改变原有水利工程产权不清的现象,从而更好地发展水
利建设。对于那些惠及农民群众多,尤其是可以按照特定标准单独划分的规模较
小型的水利设施,像按水系或渠系来划分、跨村或跨乡镇的,适用于水者协会。
这种方式的特点是民办、民管,而且公开,这对于农村水利建设与管理更有利。
合作组织成为农田水利设施产权的主体,行使主要责任,对被移交来的产权负责。
这种合作社主体模式,弥补了以前集体主体模式混乱不清的体制,具有很多优点。
这种协会的优点主要在于:
一是极大地降低了成本。合作组织有一定数量的农户组成,众多农户共同行
使产权的主体责任,合作组织更容易、便捷、全面地了解到真实信息,这将有助
于小规模的灌溉设施与农民需求的有机融合,构建“建、管、用”都以农户为主
体的局面,这样农民更加积极、主动参与到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与管理中,降低
了激励成本,节约了信息成本。
二是更好地促进的社会公平。众多农户组成的合作组织成为农田水利设施的
权利主体,同时也是使用与管理的主体。所有权与经营权合并,个人利益不再与
社会利益矛盾,这样就实现的公平。
三是有效地抑制了腐败行为。由于合作组织的组建是独立于行政组织之外的,
按照最有利于农田水利构建与完善的方式划分的,乡、村行政组织不是划分的依
据,这既避免了行政的无理干涉,也避免乱收费、搭车收费、截留公款等腐败行
为出现。
四是规模经济可以发挥。由合作组织中众多的农户行使农田水利设施的主体
·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