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3 - 法律理论分析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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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争议解决的发展与创新
适应呈现井喷之势频发的互联网金融纠纷,并在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逐渐为多
数网络用户熟悉并接受下自然形成的仲裁新型模式。
2. 网络仲裁≠先予仲裁
近几年,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金融监管政策不断收紧。于是,有些网络贷
款平台通过引入仲裁机制,为借贷交易的信用背书。实践中,部分仲裁机构为拓
展仲裁业务而创新出“先予仲裁”。2018 年以来,大量当事人持“先予仲裁”
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中大多是网络借贷合同纠纷。对“先予仲裁”裁决的性质、
应否执行,如何执行等法律问题,各地法院存在较大分歧,法律适用标准及处理
情况不统一,这导致推行“先予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之间产生了相当大的
争议,甚至上演了隔空互怼的闹剧。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司法解释工作规定,广泛
征求了专家学者的意见,专门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后,
就广东高院《关于“先予仲裁”裁决应否立案执行的请示》作出批复:法院应当
就先予仲裁裁定不予受理;被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虽然先予仲裁和网络
仲裁都作为一种强有力的司法催收手段,都以解决消费金融、互联网金融借贷纠
纷为主,但两者有明显的不同之处。毋庸置疑,最高法院对先行仲裁的否定并不
意味着对网络仲裁的否定,而是对仲裁创新和发展过程的及时“纠正”。
(二)网络仲裁的困境及成因
1. 案件数量繁多,复杂程度增加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金融逐渐进入公众的视野,但其实质仍然是金融,
这并没有改变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普遍性和突发性特征。网络金融纠纷
的内容已经从单纯的互联网借贷逐渐转变为互联网外包和互联网融资。2017 年,
全国 253 家仲裁机构办理了 25677 起财务案件,占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 10%。金
融案件目标金额 1558 亿元。同时,网络金融案件涉及人数众多、分布广泛、法
律关系复杂、处理难度大,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2. 法律规范缺失,市场监管不足
由于缺乏专门的立法,我国金融机构的经营存在诸多问题。法律适用的不确
定性,甚至某些领域面临法律适用空白的困境,这导致互联网金融监管推进缓慢。
然而,各种互联网金融公司快速发展,远远超前于政策和监管的进程。从宏观上
讲,缺乏法律法规和监督,不利于各网络金融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不利于金融
体系的稳定和安全。从微观运行来看.中国网络金融公司种类繁多,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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