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1 - 人力资源管理创新与发展实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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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高校劳动关系管理
他主体角色和地位的体认,而各方主体意识形态的相对统一,有利于劳动关系系
统的流畅运转、规避系统冲突的发生;规则网络是指用以规约行动者在工作场所
雇佣关系、保障劳动关系系统运行的规章制度,薪酬、劳动时间、操作规程等制
度是其体现,规则随系统过程的变化而演变。行为主体、系统环境、意识形态和
规则网络等基本要素之间彼此作用、相互影响、冲突对立又依存统一的动态过程
是劳动关系系统的结构特性。
(三)高校教师劳动关系
在对“高校教师劳动关系”进行概念界定之前,首先需要澄清“教师”和“高
校教师”的内涵。《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
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肩负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
族素质的使命。”可见,教育教学的专业性、培育人才的责任性和使命性是教师
职业的基本属性。但高校教师与普通教师相比,在劳动的内容和性质、职务设置
与晋升规则上具有特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高
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
等任务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和其他教师相比,
学术耕耘是高校教师的岗位职责、职业追求和发展路径。在当前科研成为高校竞
争与超越主力的趋势下,学术研究理所应当的变成高校人才甄选与聘任、职称评
审与层级考核、资源分布与权力配置的参照。从事学术研究的高校教师,是学术
职业的利益获得者,学术性成为其身份的特质,学术劳动是高校教师劳动的主体
与特性。高校教师则是经过系统教育和训练,具备相关岗位素养与能力、通过高
校遴选与规训、在高校场所从事教学与科研作业的职业劳动者。
在劳动法理论视域内,一方面,高校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高校教
师群体亦符合其对劳动者法律身份的要求;另一方面,高校教师的学术劳动具备
劳动关系的从属性,教师与高校间因学术劳动的发生而产生的权责利关系也符合
劳动关系的一般规定。因此,劳动关系实际存在于教师和高校间。鉴于劳动者和
用工主体间因发生从属劳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是目前理论界相对认同的劳动关系
概念,由此,可将高校教师劳动关系定义为教师和高校间因发生学术劳动而形成
的权益关系,劳动时间、劳动条件、工资与福利待遇、职称聘任、培训考核、流
动与保障等教师的权益关系皆为体现。劳动的学术性与利益性共存、职业的身份
性与市场性兼容是当前高校教师劳动关系的基本性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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