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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创新与发展实践探索
Exploration of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Practice in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就公立高校教师的薪酬结构来看,具有多样性的特点。目前我国公立高校教
师的薪酬的构成形式是“基本工资 + 职务津贴 + 绩效工资 + 社会保障福利”。其中,
基本工资是对公立高校教师一般性劳动的价值回报,满足公立高校教师基本的保
障性需求。职务工资则是根据公立高校教师的职称高低来给付,一般按教授、副
教授、讲师以及助教四级以次由高到低减少。公立高校教师的绩效工资即是对公
立高校教师差异性劳动的回报和对行业风险的补偿,这主要与公立高校教师的绩
效考核结果相关,具有激励性。随着教育体制内福利保障体系的变革,高校的福
利和保障体系也成为高校薪酬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这是为了吸引教师以及
维持公立高校教师稳定而支出补充资金项目,也是公立高校教师职业稳定性的体
现。多样化的高校薪酬构成满足了教师多样化的需求,也就缓和了公立高校的劳
动关系冲突。
2. 法律关系:行政隶属性
公立高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行政隶属性。公立高校的单位性质为事
业单位,其被相关法律与规定授予了相应职权,属于准行政主体。我国公立高校
能够承担公务活动且享有对外管理权。公立高校的管理实则属于行政机关的行为,
是属于公共行政范围之内的活动。从法律规定方面来看,目前有较多法律与规定
都授予了公立高校行政权力。高校可借助这一权力独立对教师进行管理。从教师
评聘的角度说,《高等教育法》规定在合法范围内,教师有权对教师进行评聘,
同时,对于教师工作的考核,学校依照国家发布的相关规定要依法进行落实;对
于高校教师资格的认定,高校也依法被授予了相关权力,《教师资格条例》中规
定,受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校具有认定本校教师任职资格的义务与权力;
关于教师的处分方面,当高校教师师德失范时,部属各高校、部省合建各高校都
有权对教师实施行政处分。
由此可见,公立高校依法拥有对管理教师的资格和权力,甚至可以对教师管
理的部分事项行使行政权,即公立高校与教师之间存在一种行政隶属性的法律关
系。2014 年 5 月 15 日,国务院公布了行政法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公
立高校作为事业单位,适用此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通过立法形式规定
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规范了高校教师聘用制度,
减少了其随意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建立与完善,聘用制成
为事业单位管理的主导法律机制,同时公立高校的人事制度管理同时适用《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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